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的会计处理有哪些

如题所述

首先,投资性房地产的出售和转让一般属于其他经营活动,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核算是合理的。但报废和毁损应作为一种非经营活动来处理,其处置净损益应看作是利得或损失,通过“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核算较为合理。
其次,准则规定,同一座建筑物如果自用,则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清理净损益记入“营业外收支”;如果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则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报废毁损时净损益记入“其他业务收支”。但新准则下“其他业务收支”与“主营业务收支”一起构成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形成营业利润。这样,同一建筑物报废或毁损处理不同,会对利润结构产生影响,从而直接影响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准确判断,容易给企业进行利润结构操纵留下空间。因此投资性房地产报废或毁损的清理净损益也通过“营业外收支”来核算更合理。
第三,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将累计公允价值变动结转到反映“已实现收益”的损益类账户中,此处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欠妥。因为该损益届非经常性损益,若结转到“其他业务收入”中形成营业利润,会影响企业业绩变动趋势的分析,建议用“营业外收入”账户。另外,建议投资性房地产的报废或毁损设置类似“固定资产清理”的账户,来归集清理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费用。具体做法有两种:一是设置“投资性房地产清理”账户;二是比照存货毁损处理做法,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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