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时,是否一定要先告知对方(让对方知道在录音),才能被法庭采纳?
录的是通话或谈话,自己和对方的交谈,都包括自己在内,且谈的是关于自己的。
(如果一定要先告知,好像不大现实。人家都知道在录音了,谁还说真话啊?再说了,原来还可以争取一下的关系,肯定因为你在录音而变得很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不论任何证据,包括私自录音,都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否则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在司法实践中,这要看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
拓展资料:
另根据第七十条第(三)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的规定,录音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只要有其他证据佐证,其取得手段合法,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因此,私自录音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录音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单独作为证据。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私自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不论任何证据,包括私自录音,都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否则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在司法实践中,这要看具体情况分析:1、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
资料拓展:
证据(evidence)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法律依据
对于证据的分类,我国的三部诉讼法依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资料来源:证据百度百科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法律不要求录音作为证据需要对方的同意,但不能非法获得,侵犯他人的隐私。
首先,录像,摄像等应尽量保持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二规定:“侦查人员应当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音像制品。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并应要求调查员提供相关信息的原始载体。如果提供原始载体有任何困难,可以提供复制品。
二,录音,录像等不应侵犯他人隐私。
第六十八条条文中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仅限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的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从拘留行为和强迫行为中获得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后者包括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通过该方法获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的特殊性,获取证据的方式不能用非法证据来处理。只要不是由于拘留,胁迫等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应当通过禁止实体法的方法来认定证据。证明自己的能力。
三,录像,录像等证据不宜单独使用。
录像,录像等视听资料不能作为鉴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当证据支持其他证据时,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我国民事诉讼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音像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论证,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检验其是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六十九条条例》的第三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疑似视听资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拓展资料
录音可以作为证据。
1,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了若干规定。视听资料作为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存在于现实生活中,但直接受理的案件并不多。主要原因是视听资料是一种技术,它依赖于某些技术设备的辅助,而不像其他的证据,如书证。同时,作为技术含量高的证据类型,当事人必须查明视听资料不是非法制作的,视听资料未经剪接,审查和综合处理,否则法院不予受理。直接识别视听信息困难,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十九条《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规定,疑点视听资料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仅就个案而言。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法》第第六十八条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的规定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依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3,为了使录音证据合法化,我们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当事人提出的录音证据不是切割,编辑或伪造的,密切联系,内容未被篡改,是客观一致的。
二是录音证据必须依法取得。记录证据持有者采取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的行为,如在其工作场所或者窃听行为中取得的记录资料,属于违反法定P规定的证据。诉讼,不能作为诉讼证据。
三个原因是对方没有提出驳斥或驳斥的论据。法院以记录证据作为案件立案依据的时候,也需要对录音证据是否存在疑问进行审查。当事人对录音内容提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予以驳斥的,证据将失去证据;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驳斥,法院应当确认录音证据。
在收集盗窃所需证据时,应尽量使用先进的录音设备。在实际操作中,应尽量选择噪声较小的地方。在盗窃案中,我们首先要显示身份和记录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他人出示身份,以提高证据的可信性。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谢谢解答!
对方稍微奸一点的,都可以不认可证据的。毕竟只是两张嘴皮子碰一碰,认可与不认可只不过差了一个字。不认可就算有异议了吧?
对方不认可录音证据,此录音证据就不会被法庭采纳了吗?
录音证据是多个证据中的一种而已。
录的是通话或谈话,自己和对方的交谈;
录音的内容是讨论关于自己的事情;
场所是在工作单位,或对方在工作单位(对方打电话)。
这合法吗?
首先,对方不认可是算有异议,但是未必就不会被法庭采纳。
其次,法庭上需要是证据,不认可不是嘴上一句话就可以的。
最后,按照你的描述,是合法。但是,合法不等就一定采信。
此外,录音时要注意录取完整,并应在谈话过程中提及谈话当天的时间、在场人等客观情况,以便在日后提交法庭时能够用录音自证录音日期等情况。录音证据应妥善保管好原件,转录、翻录可能会使证据效力降低。还有,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尽量使用有摄像功能的,这样可以大大增加采信度。
顺祝顺利!
谢谢解答!
拿的就是证据,包括这个录音证据。
对方不是一般的奸和贱,对确凿无疑的证据也不认可。这个录音证据,对方也不认可,但是就嘴皮子一句话,也没拿出证据反驳(真实的证据,反映的真实的事实,他们也拿不出证据反驳)。
录音证据是完整的。
至于录音的原件,录音时是用手机录的,难不成还要把自己的手机交上去?
把录音文件(原件)刻录进光盘,递交光盘作为证据,有影响吗?
你的手机原件保留好,作为法庭核实用,可以把录音文件(原件)刻录进光盘,递交光盘作为证据。建议:用摄像机拍录你手机播放的内容。
单个的录音证据之所以很难采信,是因为它很容易被很多不利的因素否认,比如,对方说这个谈话中收到胁迫,所以证明力低。
谢谢解答!
录音文件,还用摄像机拍录手机播放的内容,这有什么意义?证明这个录音文件是从手机里来的?
除了录音证据,还有其它证据,但在某些事实方面,只有录音证据来证明。要不然也不会录音来证明啊?
如果对方说受到胁迫,在这个证据里说不通。对方胁迫我倒有点可能。
用摄像机拍录手机播放的内容,以防你手机丢失或者是损坏等其他因素导致手机不能正常使用;
你看文章能否仔细些,看清楚“比如”二字。细节决定成败,建议你请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