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2-10
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生育女职工享受的产假工资按请产假前正常情况下的本人月实得工资的70%支付。享受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其产假工资按女职工本人月实得工资的80%支付。其中,实得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的补充规定
1、符合《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条件的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对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由所在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
2、符合《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不幸死亡的(以《生育医学证明》为准),仍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应计算至死亡当月。
3、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在规定的享受期限内适逢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的,享受期限内的月生育生活津贴全部按就高的原则执行。
4、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所在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在确定个人下一年度月缴费基数时,应将生育妇女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剔除计算。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2-10
社保缴费比例,以3000元为例:
1.养老保险:单位缴20%,也就是600元;个人缴8%,240元
2.失业保险:单位缴1.5%,也就是45元;个人缴0.5%,15
3.工伤保险:单位缴1.0%,也就是30元;个人不缴
4.生育保险:单位缴0.8%,也就是24元;个人不缴
5.医疗保险:单位缴10%,也就是300元;个人缴2%+3元,即60+3元
首先,你单位和你按照200和400的比例缴纳是正确的。、
第二,若办理了社会保险的,不再需要办理综合保险。由于在上海市工作的外来从业人员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虽然在上海工作,但并没有和上海市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也无法参加社会保险。上海市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维护上海市劳动力市场秩序,从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制度。
第三,建议你还是缴纳社保较为合理,否则你在很多事情上办理起来有困难,比如你要转移户口,因为企业人员要想转移户口必须有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保。且不缴纳社保的行为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以后若出现劳动纠纷,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会因为没有缴纳社保而无效,而你又签了不缴纳协议书,对你也会有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