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1年3月入职的,工作前半年公司一直没有给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签订
劳动合同。2011年9月份开始缴纳社会保险,当时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是没
有加盖公章,也没有给本人。 2012年3月份,工作一整年的时候,重新签订了一
份劳动合同。加盖公章后给了我一份,合同上签订日期写的是2011年3月,生效
日期写的是2012年3月份。我们公司规定加班没有加班费,只能调休。此外年假
是3天,并不是法律规定的5天。 现在我想离职,还有3天调休没有休,2012年的
年假也没有休,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加班工资和年假3天的三倍工资嘛? 另
外,工作前半年没有缴纳社保,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嘛?怎么补偿?
那前半年没有缴纳的社保呢?
追答刚刚忘记看内容了,只看了题目哈,回答如下:
1、合同期限问题本身违法,但是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你要长个教训了。
2、3天可能是这么算的,你入职的时候不能提供工龄证明或者你本身是应届生,因此在2012年3月以后,你可以享受的天数为3天,公式上文已说,道理类似,如果你2012年没休,可以和公司商量补休,要加班薪基本上不可能的,绝大数公司都是如此。
3、要不要经济补偿要看你怎么想的了,可以要,但是如果你离职原因是有更好的发展机会并且在这家公司也学到了很多东西,那你就没必要这么做了。如果这家公司完全不正规,你认为在这家公司完全是浪费时间,并且也没有建立朋友圈什么之内的,那就诉讼呗。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社保,但是不能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你必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