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律与世俗法律的关系

相同点和不同点就好~

个人认为:
法律是由政府制定的。宗教团体内部只有教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宗教人士一样要遵守“世俗法律”,还要遵守“宗教法律法规”。
当前政策:“没有法外之地,没有法外之教,没有法外之民”。

王作安 - 国家宗教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谈谈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王作安
在十七大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不仅写进了大会报告,而且载入了新修订的党章总纲。十七大以后,无论是中央文件,还是中央领导的讲话,在论及宗教工作时,都强调要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作为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做好宗教工作的大方向、大目标,不能偏离,更不能违背。特别是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必须深入领会和认真贯彻。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就是四句话: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中央明确提出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在十六大之后。在1993年中央召开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提出了著名的宗教工作 “三句话” :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自此,“三句话”成为宗教工作的指导性原则。在贯彻“三句话”的实践中,“三句话” 的内涵不断丰富,表述也进一步规范,后来就用“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代替了“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 ,用 “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 代替了 “ 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 。同时,在对外开放日益扩大的情况下,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日益频繁,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的渗透也越来越突出,成为宗教工作中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为此中央一再强调,要在宗教界广泛深入地进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教育,增强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的自觉性。处理宗教方面对外关系的原则,需要在宗教工作重要方针政策中得到体现,这是宗教工作实践提出的迫切要求。 2002 年党的十六大召开,大会报告中有关宗教工作的表述,在 “ 三句话 ” 基础上增加了一句话,即: “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 这是中央第一次把四句话放在一起,但没有明确这 “ 四句话 ” 就是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2003 年底,中央在有关宗教工作的内部文件中第一次正式把 “ 四句话 ” 称作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并把第三句话与第四句在前后次序上做了调整,即 “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2006 年 7 月 10 日 ,胡锦涛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 “ 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关键是要全面理解和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落实宗教事务条例。 ” 新闻媒体在报道中提到了胡锦涛同志的这一重要论述,可以说这是中央领导第一次公开谈到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到党的十七大,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入报告进党章,成为我们党对待宗教态度的集中体现和权威表述,全党必须一体遵循。2007年12月18日 ,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党的十七大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是对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 可以说,在宗教工作中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四句话中的每一句话,都是我们党长期以来处理宗教问题重要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宗教信仰自由,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主张,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体现,是团结广大信教群众的需要。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历史证明,只有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才能团结宗教界人士,调动广大信教群众的积极性,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凝聚力量,反之就会造成隔阂、对立和紧张,给党和国家事业带来损害。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正确处理我国政教关系、促进宗教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途径。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有利于有效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有利于保障宗教活动在法律范围内有序正常进行,有利于促进宗教关系和谐,有利于约束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是我国各宗教在总结历史经验基础上做出的理性选择。独立自主自办,不是要割断同外国宗教界的联系,不参与国际宗教合作和交流,自我封闭起来,而是要在友好、平等基础上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交流和合作,防止外国组织重新控制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对宗教提出的客观要求,也是宗教在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获得健康发展的自身要求。它不是要改变人们的宗教信仰,更不是要消灭宗教,而是要通过制定和实施正确的政策,鼓励宗教界发扬宗教中积极的一面,抑制宗教中消极的一面,使宗教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和谐因素,使信仰宗教的群体成为国家建设的积极力量,使宗教朝着符合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方向健康发展。这四句话,经过实践不断积累和反复检验,证明符合我国实际,是正确的和行之有效的,得到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认同和拥护,已经成为党的宗教工作最重要的经验。
这四句话,是几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宗教理论创新成果的集中体现。在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如何处理宗教问题,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并没有给出具体答案,需要我们从本国的实际出发,适应时代发展要求,不断进行探索,总结实践经验,上升为理性认识,实现宗教理论创新。在四句话中,除了宗教信仰自由这一句话外,其他三句话都是新话,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没有讲过,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没有提出过,是我们党总结处理宗教问题的新鲜经验中得出来的新观点、新论断。比如,纵观古今中外,执政者如何对待宗教,无外乎三种情形:要么扶持或利用,要么限制或打压,要么两手同时并用或交替使用。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不会去利用或扶持宗教,也反对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对待宗教,但必须通过制定正确的宗教政策团结广大信教群众,为此必须走出一条新路。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全新的思路,为破解 “ 社会主义与宗教 ” 这一政治难题,找到了一条正确的、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即便是宗教信仰自由这一句老话,也赋予了新的内涵,不仅更加丰富,也更加符合我国实际。我们在强调有信教自由的同时,也强调有不信教的自由,把两者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而且鼓励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彼此尊重、和睦相处。我国大多数人不信仰宗教,只有少数人信仰宗教,我们既要尊重大多数人的意愿,也要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两个方面在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中得到有机统一,更加全面和平衡。可以说,这四句话中,第一句话是老话中有新意,其他三句话都是新话。
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不是把四句话简单罗列在一起,而是一个有机整体,有着严密的逻辑和内在统一性,必须全面理解,把握其精神实质。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对待宗教问题的基本态度和基本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处理政教关系、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和宗教事务的重要途径;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是处理宗教方面对外关系的重要准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宗教工作努力的大方向、大目标。宗教工作基本方针,集保护、管理和引导于一体,是法律、行政、教育等方式方法的综合运用。把四句话提升为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进一步增强了指导性和权威性,制定具体的宗教政策和宗教法规必须以此为遵循,采取宗教工作举措将以此为指向。
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必须坚持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冷战结束以来,长期被军事对峙和意识形态斗争掩盖的宗教问题日益突出起来,出现了全球性的宗教复兴现象,因宗教引发的社会动荡和地区冲突此起彼伏,成为当今世界的热点,引发广泛关注。尤其是一些国家打着 “ 宗教自由 ” 旗号,推行其价值观,干涉别国内政,进行渗透活动,造成对抗和冲突。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人们的思想空前活跃,价值取向趋于多元,宗教获得了新的发展空间,一些地方信教人数出现较快增长,成为令人瞩目的一种社会现象。虽然我国宗教领域总体上保持稳定的局面,但出现了不少新的情况和问题,有的问题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妥善处理新形势下的宗教问题,对凝聚力量、增进团结、维护稳定、促进和谐,具有重大意义。宗教问题具有长期性、群众性和复杂性,与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问题相互交织,涉及社会生活许多方面。宗教工作政策性强,处理起来十分敏感,要求很高。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党政领导不重视宗教问题的现象比较突出,基层党政干部对宗教问题 “ 不愿管 ” 、 “ 不敢管 ” 、 “ 不会管 ” 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党政干部在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过程中,在 “ 左了 ” 和 “ 右了 ” 之间徘徊,在 “ 松了 ” 和 “ 紧了 ” 之间犹豫,感到难以把握。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必须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的教育培训,尤其要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作为宗教工作的价值取向和行动指南,深入领会和全面理解,吃透其精神实质,不搞断章取义,不各执一端,防止片面性,防止左右摇摆,把握住大原则、大方向,真正做到不动摇、不折腾。
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虽然只有四句话,内涵却极其丰富,而且有着广阔的发展和创新空间。如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继续进行宗教立法、制定配套措施、建立完善的宗教立法体系,任务依然繁重;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水平、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进程,工作十分艰巨。如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是一篇大文章,现在仅仅是开篇立意,需要在实践中积极进行探索。近年来,宗教界对经典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以及通过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探索服务社会的途径,已经取得很好效果,证明有着很强的生命力。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关系,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我们进一步理解和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既要准确把握,又要根据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结合新的实践和新的要求,不断做出新的探索。
摘自:中国宗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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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6-21
宗教与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两种不同手段,但它们所追求的理念与价值以及表现形式上,也有某些共同要素和渊源相依的关系。宗教团体对自身的管理权力和宗教精神对社会的影响力,一般属于社会权力范畴。至于以其宗教定为“国教”的宗教国家,则其社会权力同国家权力合二而一;其教义等同于国家法律,其教主成为高于国家行政首脑的精神领袖,其权力地位同一党专制的“党国”的执政党领袖有些相似。宗教自由作为一种信仰,同思想自由一样,是绝对的权利。宗教对维护社会秩序有一定作用,把宗教单纯视为“人类精神的鸦片”或社会异端,是片面的。但宗教活动所行使的社会权力对社会有一定影响,因而要受法律的限制。
第2个回答  2023-05-23
宗教法律与世俗法律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和相互作用。
首先,宗教法律通常是由宗教组织或宗教领袖所制定和实施的,旨在规范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在一些国家,宗教法律可能与世俗法律相互作用,例如在某些领域,宗教法律可能与世俗法律共同管辖某些事务。此外,一些国家的宗教法律还可能在婚姻、继承、刑罚等方面对世俗法律产生影响。
其次,世俗法律通常是由政府或国家机构所制定和实施的,旨在规范社会关系和民事行为。世俗法律通常不涉及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但在某些情况下,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可能受到世俗法律的限制和管理。例如,在一些国家,政府可能对宗教组织进行注册和管理,以确保宗教组织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此外,一些国家的世俗法律还可能对宗教组织的财产、税收等方面产生影响。
总的来说,宗教法律和世俗法律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和影响,但它们各自有其独立的适用范围和目标。在处理宗教和世俗事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合理的法律适用和管理。
第3个回答  2013-06-21
相同点就是:都是约束人的劣根性
不同点就是:约束的强度和方法不一样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21
相同点
制订社会规范
不同点
前者侧重于道德伦理
后者侧重于违法犯罪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宗教法律与世俗法律的关系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正确处理我国政教关系、促进宗教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途径。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有利于有效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有利于保障宗教活动在法律范围内有序正常进行,有利于促进宗教关系和谐,有利于约束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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