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权利包括:
根据《行政诉讼法》公民诉讼权利有:
起诉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权利只能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
答辩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
申请回避权。
调解权。该项权利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请求调解权,二是达成调解协议权。
反诉权。
辩论权。
提出证据和质证权。
上诉权。
申请执行权。
和解权。和解不同于调解,和解是在没有人民法院参与的情况下,当事人自愿对实体权利义务达成协议。
撤诉权。
变更诉讼请求权。
申请再审权。
查阅权。
复制权。
法庭笔录补正权。当事人对法庭笔录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进行补正。
管辖异议权。
申请不公开审理权。
财产保全申请权。当事人有权依法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先予执行申请权。对可以先予执行的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先予执行。
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权利。
要求补正法律文书中笔误的权利。
要求补充判决权。若判决书漏判了诉讼请求,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对漏判的诉讼请求进行补充判决。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