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的房屋的完全所有权和《物权法》的房屋产权有区别吗

如题所述

房屋产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房屋的完全所有权,即指房屋所有权的不完全情况。房屋所有权不完全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1、福利性不完全所有权,包括房改房和解困房等;2、负债房屋,主要指通过住房抵押贷款——按揭贷方式购买的商品房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3、无所有权房屋,即分期付款购房未付清房款前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有两个方法:一是提前清偿所欠银行的贷款,涂销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他项权登记,这样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问题的同时一并处理房屋的归属问题,对还贷所用的资金,如系共同财产自不必说,如系借贷所取得,可以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二是在双方离婚后,由双方或一方继续偿还贷款,待贷款还清并涂销抵押登记后,双方通过协商或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主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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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2-02
1、《物权法》所规定的房屋产权属于不动产物权,一般而言是指已经在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产权登记过的房屋;
2、《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所称的未取得产权的房屋,主要是指房屋的产权只存在于债权状态,而未经过不动产登记。
3、《物权法》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所称的“所有权”其含义是一致的,都是指不动产物权。
4、《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是对《物权法》所规定的所有权相关情况的具体延伸,主要调整在离婚纠纷中,如果房屋尚未进行产权登记,法院暂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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