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从马来西亚进口一批货物,适用于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按规定提供正本官方FORM E 原产地证,但是由于信用证开具问题,FORM E 原产地证上收货人与实际报关时提单上的收货人不一致,故而海关据此拒绝我司按照协定优惠税率申报,但是我司认为所谓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的要求原本就是要证明进口货物是否是来自自由贸易区原产的,现在我司提供的FORM E原产地证真实无误,完全可以证明货物的原产地。因而符合协定优惠税率的条件。而至于收货人是否一致,似乎并无相关硬性规定。由于我们并无相关有力证明,特请有相关经验的大侠们给予指点,我司的理由和海关的理由哪个更有依据,更有说服力?可否有相关案例可以参考办理?不胜感谢!
问题是现在马来西亚方面坚持不给更改,而且货到已经两个月了,马来西亚方面说出证机构拒绝更改,所以现在我们只能寄希望于跟海关进行沟通,看海关这边是否有硬性规定说必须要原产地证上的收货人和提单上的收货人一致?
追答那原产地上的收货人是实际收货人吗?如果不是,就把它当做经营单位,做双抬头,收货单位打实际收货人。
另有提单上的收货人是可以修改的。
麻烦的是海关不允许我们这么打双抬头,因为开始押保证金进口的时候是按单抬头申报的。而提单也肯定无法修改,因为信用证开立就是以提单上收货人开据的。
追答关于双抬头的问题,各个海关可能实际操作标准会有所不同,是会出现一些海关可以,一些海关不可以的。不过据我的经验,你司可以再争取做双抬头。通关科室不行,可以试着找关长,毕竟双抬头的信息是全的,且也符合实际情况的。
如果都不行的话,那只有放弃享受优惠税率,勿与海关强争硬掰,会影响你司在海关的形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