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是今年应届毕业生(7月份毕业),但在毕业前就已找到工作,于4月份与其签订“实习期协议书”,并非“劳动合同”!!!实习期为6个月。但由于个人原因,于8月8日提出离职,领导以批准。现已找到新工作,但新公司要求我有离职证明。原公司领导说只能等到9月16日之后才能开,因为需要结算工资。可是没有离职证明我就不能入职,很着急啊。PS:原公司压了我7、8月两个月份的工资作为违约金,得等到9月16日结算后才能给我剩余的。不知道原公司的做法算不算违法?我只想尽快开出离职证明!!!我已咨询过12351,但实习期协议不在劳动法保护内。谢谢大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