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主体都合法。首先要明确,鱼塘的土地所有权只能是属于村集体所有,你承包的只是鱼塘的使用权,也就是承包鱼塘的经营、管理、收益权。其次,村民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因此, 村民委员会符合此条司法解释。
第三,村民小组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土地法》第十条规定:农民所有土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管理,已经分别属于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内的各农村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据此可以认为村民小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能够以此财产承担一定的民事后果,故具备了诉讼主体需要满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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