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
2011年10月10日入职在现在的公司,试用期两个月,也就是12月份签了一个半年的劳动合同,一直工作到至今,期间公司并没有要求续签劳动合同,但社保还是照常缴纳,如果目前被公司裁员,并且没有书面通知,也没有提前一个月告知,能获得什么样的经济赔偿?半年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后的15个月是否有双倍工资及补偿金?
注:每个月的工资条在财务那里,每次都是去领现金,过去签个字,财务就收起来了。所以我手里并没有工资证明。
谢谢,那如果是正常签订劳动合同了,期间公司要裁员(单方面解除合同)或是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的话,是否有补偿呢。
追答只要是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并非你存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过错行为,则单位均应支付经济补偿,按照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计算一个月,满六个月不满一年,按照一年计算,如果你工作了两年,则计算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单位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又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程序,比如未提前30天通知,则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补偿款,也就是相当于应付经济补偿金的二倍的金额。
追问还有最后一个问题,如果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是否违法以及补偿
追答应当自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后至裁员时(或者补签了劳动合同之时),每个月再多发一个月工资。这个是多发一倍工资的概念,而非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概念。
因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如果一致未补定劳动合同,则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
另外,我第一条回答有一处错误,请更正,即如果单位至裁员时仍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则你有要求单位补齐自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再过一个月后至裁员之时,每个月再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而并非仅仅相当于12个月的工资。比如你第一份合同到期是2012年6月30日,则自2012年7月30日至裁员时(比如是2013年8月30日),共计13个月的工资。
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劳动者都能拿到经济补偿,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单位在维持、提高待遇的情况下跟你续签,而你仍不同意续签的。
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个月工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