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损索赔未获足额赔偿的部分继续追偿案。
案情:原告,中国K保险公司(简称‘K保险公司‘);被告,上海集装箱运输公司(简称’上海集装箱‘)
上海华虹公司与港富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华虹公司向港富公司购买一套冷冻机组。
2001年4月19日,原告中国K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向港富公司签发了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港富公司,险别为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战争险,货损检验代理为华泰 公司。4月20日,承运人上海某船务公司货物签发了指示提单,载明托与人为美国特灵公司,通知方为华虹公司,装货港为美国西雅图港,卸货港为中国上海港。后涉案货物运至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张华浜码头,卸入该码头堆场。5月14日,被告上海集装箱运输公司的驾驶员许某驾驶集装箱卡车将承载该货物的一只集装箱撞坏,箱内合同价值为300150美元的冷冻机 严重受损。华泰公司和吴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鉴定均认为该货物可推定为全损。
原告K保险和华虹公司协商确定受损设备残值约为20000美元。原告向华虹公司赔付289375美元后取得代位追偿权。2002年4月1日,船务公司依据提单背面的责任限制条款向原告 仅赔付39662.64美元,并取得原告出具的责任解除书。7月2日,船务公司在上海法院对本案被告提起另案诉讼,本案被告向船务公司协商赔付人民币300 000元。
法院判决: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的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保险人在理赔(华虹公司)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行驶代位追偿的权利,被告(上海集装箱)的驾驶员因工作疏忽对保险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责任,被告应当赔偿原告(K保险公司)所受全部损失。原告已经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赔偿请求权的事实,并不影响原告就损失赔偿的不足部分继续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
据此,判决被告(上海集装箱)赔偿原告(K保险公司)经济损失229 712.36美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被告)要求撤回上诉,经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要求:
1.无需抄题目,直接进行案例分析。
2.案例分析要有论点、论据、论证和结论,构成一篇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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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换汇成本=60000\/8890=6.7492元人民币\/美元 2、短少5箱和短量的380千克货物都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因为投保的是一切险,已经包括一般附加险的内容,短量、偷窃都属于一般附加险。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金额=5*89+(380\/20)*89=2136美元 3、450台属于单独海损,550台属于共同海损 550台抛入海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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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个案例: 买方拒付货款没有道理, 根据CIF, 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需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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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因为根据<UCP600>,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性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递交保兑行,保兑行必须议付、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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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由于贸易行为与付款行为,是分开的;合同与信用证的作用是不同的,但又相互联系.合同的主要作用:规范国际贸易的行业,是约束国际贸易行为的主要要件,贸易行为的合规与否,主要依据是合同.信用证:是贸易付款的要件,付款与否,主要是依据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之间的关系:信用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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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1. 银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在本案中,信用证条款明确指出“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这一规定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机制中开证行作为第一性付款责任人的性质。实际上,它使得开证行和\/或开证申请人都可能成为第一付款人。只要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开证行就可以据此拒绝付款。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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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卖方应可以及时收回货款,因为CIF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术语,卖方只要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并取得相应的单据,即完成交货义务(交单即交货),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货物发生损失是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向相关责任方索赔,而与卖方无关。2、买方应向意外事故的责任方或保险公司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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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如与合同中主要交易条件有重大出人,最好经过双方确认,作为原合同的修改,以避免引起误解。总之,在履行出口合同中,既要注意做到“单、证一致“,保证收汇安全;又要注意符合“证、同一致”,维护商业声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重合同,守信用”的对外贸易原则。不能只顾来证条款对我“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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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卖方交货的品质,违反了买方所需的特定用途,这是一宗重大违反合同的行为。因此买方拒收货物,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是正当的权利。(2)这个案件,不仅涉及商品品质问题,而且有可能涉及违反当地的公共政策,伤害对方宗教感情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可能转化为政治纠纷,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在本例中,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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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卖方成交前的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样品的管理要严格。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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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这个案例的启示就是,出口方不能够轻易在合同中确认实际到货期限,尤其是采用象征性交货的价格术语或条款,因为货物在实际运输过程中出口方是无法掌控实际运输的时间,因此,只能够确认最迟交货期,但不能够确认最后到货期,以免因无法掌控实际到货期,而在自己的脖子上套上绞索,再把绞索的另一头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