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非因劳动者主观性的过错,而是由于用人单位自身的原因,或者由于第三方的意外情况,导致用人单位认为必须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如果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你,你们同事之间可以相互证明。其他的补偿都是法律规定,不需要你提供证据的。 除下列情形外,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单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需要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时,其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如果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追问不是我个人的原因,我在公司做了2年一个月 ,如果放假到合同期的话,还有半年才到期,怎么办,急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