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39条是规定律师代理当事人案件时候不能发生和自己及近亲属利益冲突的事情,不是指不能代理近亲属配偶的案件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所谓“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在代理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时,因自身利益或者受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的影响,可能损害委托人权益的情形。此次《律师法》修订就两种利益冲突下的律师执业禁止作出了规定。在这两种情形下,不论当事人是否同意,律师都不得接受委托,进行代理。之所以作此规定,主要是因为:
第一,如果允许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必然会导致律师执业保密原则与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原则发生冲突。以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为例,如果律师同时为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担任代理人,则律师既与原告存在秘密信息的交流,也与被告存在秘密信息的交流。按照忠诚于委托人职责的要求,律师应当利用从被告那里了解的秘密信息来为原告服务,但是这样做将违反其对被告保守秘密的职责,损害被告的利益,与其应当忠诚于被告的职责要求相冲突。同样,当律师利用从原告那里了解的秘密信息来为被告服务时,则会损害原告的利益,与其应当忠诚于原告的职责要求相冲突。
第二,如果允许律师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将会导致律师执业独立性原则、追求社会正义原则与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原则发生冲突。律师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会使自身利益与委托人利益发生直接冲突,在此情况下,律师很难保证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姿态代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全力以赴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律师可以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因为律师存在角色上的冲突,往往很难获得委托人的信任。
理解新修订的《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无论委托人持何种态度,律师均应当予以回避。(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遇有法律禁止代理的情形,应拒绝接受委托。已经接受委托的,应当立即终止委托关系。(3)《律师法》规定的两种利益冲突执业禁止情形不是穷尽性的。对于其他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执业禁止情形,可由律师协会通过制定行业规范进行补充、纳入行业自律管理的框架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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