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每月工作天数是20.83天。计算方法为:年工作日(365-104-11)/12个月=20.83天/月。
以前法定的工作日为21.75天/月,但根据2008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 增设为11天,所以工作时间变成了365-104-11=250天。
但计薪天数仍然为2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对工时制度作了修改,规定为:“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因此,从1995年5月1日起,我国普遍实行每周工作5日(周一到周五)、每日工作8小时的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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