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故意伤害罪,想询问一下,被告方仅以口述向派出所陈述自己并非施暴人就能避免立案?

事情很简单,我有亲人被打伤,鉴定是轻伤。在报案派出所后,将被告方拘留了两天左右,之后,材料送交公安局,公安局以被告方不承认自己是施暴者,且没有证据证明施暴者是被告方为由将被告方释放。这边是交通经济资源治安都不好的小地方,因此目击者也均不愿意提供证词。咱也没能有钱到像外国人那样随时有一个律师候着帮咱们,找律师人家也压根就不会鸟咱。所以呢,只能上百度询问啦。请问,公安局仅以被告方陈述自己并非施暴者就将被告方释放,这种事情法律是否允许?
我想我大致明白了。公安机关并不承担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对侵犯者调查的义务,因此,当这种事情落到公民们身上时,公民有三个选择:其一,往肚里咽;其二,用钱往死里弄;其三,用同样的方法报复回去,只需像公安机关回复我们时所说的那样,不留下可以证明我们身份的证据,拒不承认犯罪即可逍遥无忧。第一种选择是中国公民的普适选择,看看我们的社会现状就能明白,第二种选择不适用于绝大多数中国人,因为大多数中国人是没钱的主,第三种选择适用于不愿意以德报怨,且非常痛恨伤害自己权益之人的人。然后呢,在法律向人民普及之前,第三种才是普适原则,聚集家人,全村人一起上。我以前一直想不通,为什么咱们愿意当法盲,不过现在我大致明白了,因为法律并不保障你的合法权益在被侵犯时的调查。什么?你说法律有保障过?不可能!我压根就没见过身边有这种事情有在执法机构的帮助下得到过解决呀!
看来,做中国人,为了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以及受侵犯时能通过法律手段索取赔偿,要么咱得有钱,要么咱得有权。
当然,如果你有异议,希望你能够告诉我一个没钱没权的普通中国人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的手段。还有,请注意,这里是达不到小康标准的脏乱差的小城镇。

被害人被鉴定为轻伤的故意伤害案件,比较特殊:既是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判,同时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又是自诉案件,由被害人作为自诉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赔偿经济损失; 在公安机关不作为公诉案件办理时,被害人要考虑向法院提起自诉,以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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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2-10
有一个问题请问你说的这个轻伤是谁鉴定的,是法医还是当地医院的医生,如果是具备鉴定资格的人做出的鉴定是无法律依据的,再就是公安的立案依据是一是刑事自诉,一是公诉,显然,这是一件刑事附带民事的自诉案件。不是公诉案件。那么就需要你在案件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到派出所与与调解人员沟通,公安在没有原告(暂且叫你们不原告,准确的说法应是受害方)的情况下是不能长时间关押加害人的也就是羁押期限的问题,所以公安放人是可以的,但不是说无证据而放人,应是别的原因,不过你们还可将加害者告上法庭。当然由于具体情况不详,可能也就会出现帮助失误,但不管怎么说,你是可以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加害方进行赔偿的。追问

也就是说,我们应该不再于这件事情上纠缠,而是直接提起公诉?

追答

是自诉而不是公诉。但前提是伤情的确切性,

追问

那么提起自诉以后,举证责任是否能从我们手中转移到被告方手中?

追答

举证责任是双方的。因为双方的法律权利是相等的,双方都是自然人,你提供你的证明人(举证),他会提供他的证明人(举证),通过双方的举证,法院就会通过调查证实各自的真假,从而来判断责任的大小;不比自然人和法人,如果是自然人和法人,那么法人就具的举证责任。这主是考虑在纠纷中法人是强势而自然人是弱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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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2-12-10
关键看你方是否有关键证据,比如人证、监控资料等,如果没有这些证据,百施暴者又不承认是他干的,只屏你一方指认,公安局也没有办法立案。如果你提供了关键证据能证明他是施暴者,即使他不承认,也会立案的。追问

小得不能再小的小城镇,目击者从来就不可能有。那么在大街上打人然后跑人,打了110,人家早跑得没影了,这种情况下,对方岂不就完全不需承担任何嫌疑了?那么假定我在街上打了人,然后在110赶到之前跑掉,目击者均不愿提供证词,这种情况下,只要我一口咬定我不是施暴者,那我是不是就能逍遥法外了呢?

追答

对啊,这就是谁主张权利,谁提出证据,在没有证据的情况,公安局是没有办法的,只能调查。现在全国有太多的类似案件了,被害人明知加害人,但苦于没有证据,无法主张权利。

第3个回答  2012-12-10
当然是不可以的
公安机关立案后必须经过调查,犯罪嫌疑人没有作案条件后,不认为是犯罪,才能释放的。追问

好吧,刚才扔到评论里去了………………………………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嫌疑人需要拿出什么证据呢?是不在场证明吗?

追答

当事人当然可以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公安机关可以作为线索进行考证,但是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只能起辅助作用

第4个回答  2012-12-10
如果你们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对方打人,对方又不承认,公安也没找到其他证据,确实只能放人了,不是因为公安相信对方的陈述,而是公安不能单凭受害人的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而认定嫌疑人。
从受害人的角度看,这是一件难以接受的事情,但从法律上看,确实如此,即使公安不放人,如果他不承认,也无其他客观证据,检察院和法院也很难继续追究下去。追问

那也行,下次我找很多人去打他就成了,只要在一定限度内施暴,然后不承认自己是施暴者,那我们完全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反正在这种小城镇,不会有人愿意当目击证人。

追答

你的心情我理解。但我只能给你法律上的解释和分析,我顺着你说对你也没好处。
只能告诉你,证据很重要。说到这儿,不再多说了。

追问

所以没有证据也很重要,只要不触发责任倒置,就可以不承认犯过法,然后不承担责任。

关于故意伤害罪,想询问一下,被告方仅以口述向派出所陈述自己并非施暴人...
被害人被鉴定为轻伤的故意伤害案件,比较特殊:既是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判,同时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又是自诉案件,由被害人作为自诉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赔偿经济损失; 在公安机关不作为公诉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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