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结构理论
犯罪的社会结构理论主要有社会解组理论、价值失范理论、相对剥夺理论等。
(一)社会解组论
社会解组论讨论的是社会结构的解体和重组过程中所引发的犯罪问题,也叫社会生态学理论,它是美国芝加哥学派提出的犯罪社会学理论。
芝加哥学派认为,城市本来是一个“有生命的”有机整体,是一个历史形成的自然体系,城市的区位结构是由于城市自身的社会规律而形成的同心圆。这个犯罪同心圆理论是芝加哥大学伯吉斯等人通过在地图上标示,调查芝加哥违法犯罪少年居住地的分布,研究芝加哥犯罪情况后提出的犯罪学理论。
社会结构解体论认为,人们生活和活动在家庭、学校、游戏伙伴和团体之中,这些群体都适应于地区性的集体或大城市的某个市区,它们又反映了某个城市的历史过程。由于大量移民,如欧洲移民与南方黑人的拥入,不仅使人口过度稠密,而且导致原有社会结构的解体,这种社会结构的解体又进一步导致人们文化准则的混乱,使人们价值观发生严重混淆,不知道如何适应这种新的社会环境,从而导致个人的越轨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增多。芝加哥学派认为,犯罪是社会和文化环境的产物,急剧的社会变迁、移民与人口流动等造成社会的迅速多元化,使各不相同的民族不自觉地共同生活在一起,使人们感到无所适从,因而犯罪率的上升也就在所难免。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要向新移入的居民灌输主流社会的文化,通过社会主流文化来形成对每个社会成员的有效控制。
(二)社会失范论
结构功能理论的代表性人物默顿认为,对犯罪的解释,应当到社会结构和文化结构中去寻找答案。每个社会都有自己所鼓励的文化目标,同时也给予实现这种文化目标的合法手段。如果人们缺乏其中之一,或二者同时缺乏的话,就会出现所谓的“失范”状态,于是导致犯罪的产生。默顿认为,恰恰是最成功的和最完全的适应一种特定社会的文化
价值观念可能最终成为越轨犯罪行为的渊源,而美国文化正是这样一种文化。美国社会给了每个人一个“美国梦”,但它并没有给每个人实现“美国梦”的合法手段。由于美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并未给予所有阶层的人民提供平等实现美国梦的机会,这样就在文化价值目标和社会结构使其可以实现目标的“有限合法机会”之间形成巨大矛盾,造成了默顿所说的社会反常状态。这种反常状态减少了人们对合法手段的依赖,转而接受非法手段,即用犯罪的或越轨的手段来获得所希望的成功。
根据这种理论,默顿还提出了如何有效的控制社会犯罪问题的对策,他认为,至少有两种解决办法:第一,增加竞争的机会,使人们能够更好地利用可得到的合法手段;第二,减少人们的欲望,以便目标与手段更容易统一。这种理论影响很大。但它很容易导致人们把犯罪仅仅看作是那些下层社会中缺乏机会和能力的人们的事,从而容易忽视上层社会的犯罪。
(三)相对剥夺论
“相对剥夺感”是美国社会学家斯托弗1949年在
《美国士兵》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概念。社会学家默顿在
《社会理论与社会结构》一书对此进行系统阐释。他认为相对剥夺是指个体或群体对于自身相对状况所持的态度,是一种主观的心理感受。这种感受是一种社会比较的结果。后来,相对剥夺理论被运用于犯罪原因的论述。斯塔克认为,相对剥夺是导致犯罪的原因。因为处于相对剥夺状态的人,一旦认为用合法手段不能克服自己的困境,就希望用包括犯罪在内的其它手段来达到目的。相对剥夺理论在解释上层阶级为什么会犯罪的问题上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在解释不同社会类型的犯罪率为何不同也有一定的解释力。相对剥夺与人们自身的经济社会地位几乎无关,即使是在物质丰裕的社会里,也会产生各种“相对剥夺”式的不满和愤怒。因此,犯罪率的高低与社会的富裕或贫困程度没有太大关系,而与社会的收入差距大小有很强的关系。
二、社会过程理论
(一)差异交往论
差异交往理论也被译为不同接触论、差异接触论、不同联系论等。所谓差异交往就是指犯罪不是天生的,也不是人格缺陷和情绪障碍等病态造成的,而是在与他人的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犯罪如同读书、绘画等其他行为一样,都是学习而来的。犯罪人的形成过程是在犯罪或违法团伙中学习越轨和犯罪的行为与价值观的过程。差异交往理论回答了社会解体论无法回答的一个问题,即同样在社会解组状态下,为什么有的人犯罪,而另一些人不犯罪?
差异交往论认为,违法犯罪不是由于所谓社会结构解体的产物,而是源于另一种社会与文化结构,在这种社会与文化结构中,“赞同违法的论调超过了反对违法的论调”。违法犯罪的行为在这种社会结构中被认为是一种正常的行为。在这种社会结构中人通过相互交往活动,自然地学习了越轨和犯罪的价值观和手段,学会了使其越轨或犯罪行为合理化和正当化。
萨瑟兰的差异交往理论比较适合解释少年犯罪和白领犯罪,但不能用来解释所有犯罪。它只强调了犯罪的社会学习过程,而完全忽视了其他因素对犯罪的影响。
(二)社会标签论
传统的犯罪学理论都是围绕犯罪人展开的,忽视了刑事司法机关和社会对犯罪行为的反应。标签理论不再以犯罪人为中心考察和研究犯罪,它认为犯罪的形成原因并非单纯地存在于个人素质和社会环境中,而在于个人与社会的相互作用。
社会标签论认为,从来没有天生的犯罪者,犯罪和其他各种违法行为都是社会创造的,是在社会相互作用过程中被社会自身创制和规定的。“越轨不是某些形式的行为固有的特性,它是由直接或间接看到这些行为的旁观者赋予它们的特性。”正是社会组织通过制定规则创造了越轨行为。通过这些规则可以给某些社会成员贴上标签,标明他们是为社会所不容的人。违法犯罪行为就是被人们贴上违法犯罪标签的行为,违法犯罪者就是已被成功地贴上犯罪标签的人。
标签论与传统的犯罪社会学理论有极大差异。它把犯罪行为与刑事司法机关、社会控制系统联系起来进行研究,重点关注继发性犯罪行为是如何发生的。
(三)社会控制论
社会控制理论同样是从个人与社会的互动过程来解释犯罪的一种理论,与传统的犯罪社会学理论不同的是,它不是直接解释人们为什么违法犯罪,而是解释大多数社会成员为什么不违法犯罪的原因,从而间接地说明了社会犯罪的原因。
社会控制理论认为,家庭和学校教育的失败是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因此主张加强家庭教养、强化父母对儿童的直接监管;严格学校教育;以社区为单位,让社会机构督促、吸引少年更多地参加合法活动,推进犯罪对策。这样,社会控制理论就把控制犯罪的责任从国家转移到社会层面,使社区和一般市民成为控制犯罪的主体力量。这与传统犯罪学把控制犯罪的责任主要推向国家的主张有着根本的区别。
三、社会冲突理论
冲突理论是西方社会学一个重要的理论派别,它对犯罪社会学的发展必然要产生各种影响。冲突论源于
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但又作了某种
意识形态的修正,成为西方社会学内部的一个理论派别。在冲突论看来,社会中不同阶级之间,总是充满着矛盾与冲突,占统治地位的权力集团总是要强制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念,维护其既得利益。犯罪的关键不在于他们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而在于它处于某种社会“冲突过程”之中,因而被人为地认定为犯罪者。
(一)文化冲突论
文化冲突论是在20世纪30年代后半期形成的犯罪学的社会冲突论理论。文化冲突论认为,文化的冲突是产生犯罪的原因,犯罪则是与主流文化相冲突的下层阶级群体、少数民族群体和移民群体文化的产物。
塞林认为,社会存在着两种文化冲突。一种是原发性文化冲突,一般指的是不同民族之间固有的文化观念、价值尺度和行为习俗在规范意义上的剧烈冲突。这种冲突强烈地作用于持有相反文化特征的行为人,如东西方民族之间的文化。处于这种文化冲突之中的人,就有可能因此而直接影响自己的行为规范意识。只有当文化冲突出现在规范意义上时,才可能 因此而导致各种犯罪。另一种是继发性文化冲突。继发性文化冲突也可以称之为第二次文化冲突。它可以有两种表现。一种表现体现在第二代移民身上,它既可以表现为第二代移民坚持固有文化与所在国文化再次发生冲突,也可以表现为被所在国文化同化而与其原有民族文化的冲突。这种继发性文化冲突是一种广泛而普遍存在的,并能导致大量犯罪的文化冲突。文化冲突的极端反映就是针对社会主体文化意识而进行的犯罪。
文化冲突论的后期代表人物美国著名社会学家、犯罪学家沃尔特.
米勒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下层阶级文化论”。这种理论认为,人类社会总是在不断地分化与重新组合之中,但始终存在着一个下层阶级。下层阶级基于其特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和条件,其文化构成始终是一种可能导致犯罪的文化。这样,米勒就把处于社会底层的人说成是犯罪文化的制造者,把下层阶级说成是犯罪的主要来源。显然是毫无根据的。
(二)阶级冲突论
阶级冲突论又叫“激进犯罪学”、“新犯罪学”或“批判犯罪学”。这是一种理论主张纷繁驳杂的犯罪学新思潮,其理论主要来源于马克思和“西方马克思主义”以及其他一些激进的社会变革理论。它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反帝运动、反战运动、民权运动、学生运动等,但其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提出激进犯罪学的基本框架。
阶级冲突论的基本理论假设是,犯罪本质上是统治阶级和那些成为刑事司法目标的穷人之间的阶级冲突。这个学说的核心内容是对分层社会的透视,他们认为,刑法是统治者控制穷人和其他少数集团的一种手段,他们把本阶级的道德要求利用价值标准强加于社会,并保护他们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免遭少数集团特别是无产者的侵扰。同时,他们不断扩张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概念界限,把那些潜在地威胁其利益的人也纳入其中。因此,不管穷人是否比其他阶层的成员更好触法犯禁,都会受到更频繁的逮捕和严厉地处置,并随时都可能被认为是犯罪者。同时,下层社会对剥夺他们参与机会的社会制度,自然要产生深刻的敌意。在阶级冲突论看来,犯罪是一个“合理”的行为。犯罪人的犯罪是一种被迫的行为,因为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状况使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平等。
阶级冲突论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犯罪具有不可改变的特点。在一个有着不平等的权力体系中靠强制力来约束社会,犯罪将会永存,因为统治者需要将与他们的利益不一致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所以,犯罪实质上可以被视为一个阶级、阶层不甘于受中另一个阶级、阶层支配的体现。
犯罪的冲突理论注意到社会在确认犯罪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制约因素,表达了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问题和矛盾。然而,阶级冲突论犯罪学不能明确解释一个人发展成为犯罪的过程,其理论比较概括而缺少证据。
(三)女权主义犯罪学
女权主义犯罪学的产生背景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女性主义运动的迅速发展壮大。女权主义的核心理念并不清晰,但大致可以理解为解放女性,男女平权。但其经常表现出来的观点则是一种激进的性别观,主张彻底巅覆传统的社会性别结构。女权主义犯罪学出现了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开始受到广泛关注。由于女权主义自身的驳杂,导致女权主义犯罪学也存在许多不同的派别,大致可以区分为自由主义、社会主义、激进主义、马克思主义等不同的立场。
女权主义犯罪学的主要存在形式是对以往的各种犯罪学理论的批判。认为他们虽然观点不同,但都是以男性为主要研究对象,无视女性的存在。他们认为,如果把女性犯罪纳入研究视野,则所有的传统犯罪学理论都将面临着崩溃的危险。女权主义的理论的一个重要来源是马克思主义,但是,他们对马克思主义同样进行了严厉地批判,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中并未对女性和犯罪的关系详加探讨,几乎看不到女性的记述;历史唯物主义把资本主义的压迫结构简化为阶级剥削,忽略了性别歧视和各族歧视等具体形式的压迫。马克思恩格斯所期望的社会结构变革仍然是一种以男性社会为前提的社会结构变革。女权主义犯罪学还对刑事司法过程进行了全面地批判。
女权主义犯罪学的最大影响是对刑事政策的影响。特别是欧美国家对强奸罪、堕胎罪、卖淫嫖娼的规定的修改,还有在家庭暴力、性骚扰等问题上,明显受到了女权主义犯罪学的影响。
女权主义犯罪学丰富了犯罪学的内容,引起了犯罪学家对女性犯罪问题研究的重视和反思,在犯罪研究中开始重视女性的视角和女性的生存体验与思维方式。但是,它与其说是一种理论,毋宁说是一种视角,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它是一朵尚未完全绽放的犯罪学奇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