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
原告:
被告:某地区
原告诉称:我同两名小朋友去某处洗澡,途径某地区六十千伏高压线时,被高压线放电击伤,右上肢高位截肢,其他部位多处灼伤,已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生活费、安装假肢费、营养费、陪护费等费用二万六千九百元,被告辩称:原告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损害结果的发生与其父母未充分履行监护义务有直接关系,在分清责任基础上同意承担自己过错责任。
查明:原告于一九九0年八月十七日下午二时许在某地区劳动服务公司北道口南六十八米处六十千伏高压线下玩耍时,被高压输电线放电击伤(事故发生地高压线与地面垂直距离一点六二米)。在某局医院住院治疗七十七天,诊断为:右上肢电击灼伤高位截肢,右胸、肩及双下肢电灼伤。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三日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鉴定中心鉴定为:被高压电击伤,伤后高位截去右上肢并有多处较大面积的增生性瘢痕,属大部分丧生劳动能力。一九九一年八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安装假肢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被告认为原告的请求数额过高,不同意如数赔偿补助,故经本院调节,双方自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某地区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二千六百二十一元零四分(已付一千零七十八元七角二分)安装假肢费(三次)一千五百元,生活补助费一万元,计一万三千零四十二元三角二分(调解书生效后一次给付)。
二、营养费、陪护费及原告以后治疗等其他费用自理。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负担十元,被告负担四十元。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问题补充:但是我这个民事调解书上并没有看见双方的签字,我想再问一下,向这样的情况赔这么少的款合理吗?而且受害人是我,当时我并不具备自我思考能力。
而且调解书上的原告并不是我户口本上的名字,两位律师是互相认识的,如果我以户口本上的名字重新起诉可以吗?
因为我当时的年龄太小,而父母又不懂法律知识,所以造成了现在的情况?
如果我想在争取一下,还有其他的什么途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