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为乙、戊指定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丁为怀孕的妇女,不可能适用死刑,不属于必须指定辩护的情形;
2、甲为盗窃罪,不会适用死刑,同样不必须指定辩护;
3、乙是盲人,如未委托辩护人则符合指定辩护的条件。
4、戊实施绑架行为,且致人死亡,应当判处死刑,如未委托辩护人则必须指定辩护。
如果四位开庭时均不满18周岁,则必须指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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