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董事人选有必要变动时,由董事会决定,但所增补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四分之一。”该公司的董事会根据该条规定,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增补了三名董事。王某为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他认为选举和更换董事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的职权,本公司章程的上述规定违反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因此公司董事会依据此规定选举三名董事的规定违法。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行为无效。• 请问: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