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司法

• 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董事人选有必要变动时,由董事会决定,但所增补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四分之一。”该公司的董事会根据该条规定,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增补了三名董事。王某为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他认为选举和更换董事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的职权,本公司章程的上述规定违反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因此公司董事会依据此规定选举三名董事的规定违法。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行为无效。
• 请问: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答:应撤销董事会的决议。理由是,选举和更换董事,应由股东大会行使,董事会无权行使,故股东可依法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一百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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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2-20
董事会根据章程的授权,有权在董事总数四分之一的范围内增补新董事。
第2个回答  2012-12-20
积极应诉吧。看看公司法的相关强制性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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