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若任何一方提前解约,需提前三个月告知对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以此条为由,可以收回房屋吗?法院支持吗?跪求!!!!
法院好像倾向调解,对本条约定像是没有说服力一样的,我是出租方,现要自住,已告知过对方,自已的房子自已根椐合同约定,收不回,已开过一次庭,接下来我要怎么做?谢谢!
法院如果倾向调解,那就调解结案,执行起来也比较快。本条约定从法理上来说是没问题的,民事合同遵循意思自治。
可法院说不行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