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我在一家公司上班,但是里面的待遇不尽人意,于是我选择了辞职,并且,于2013年12月31日提交了辞职申请书,上面有注明拟定离职时间为2014年1月30日。可是,今天我的上级却告诉我,必须招到人后,我才能走掉;并且,还告诉我,那个辞职申请书在他签字之时才生效,在他签了30天后我才能走,并且现在没得要签的意思。还有,就是去年3月份至6月份,我每天晚上经常加班两三个小时,累计起来也有数百小时了吧,但是,公司却不予补休或者加班工资,原因是必须加班满4个小时以上,才算加班,才准许调休。现在,我想问问百度上的朋友几个问题,不管你们的回答怎么样,我都非常感激~~~
1、我和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要求招到能顶替我的人才放我走,是否违法?(最好告知法律依据,谢谢,下同)
2、那份辞职申请书是否真的需要我上级签字后才生效,在他签了30天后我才能走?。这做法是否违法?据我的朋友说,辞职申请书本身就是告知对方我要辞职的意思,用不着对方同意。
3、加班未达到4个小时,是否就不能享受相应的加班补贴或者调休待遇?
谢谢~~~~~~
亲,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的辞职申请书是否真的需要我上级签字后才生效??
追答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