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当由谁支付

08年跟公司签劳动合同,现公司整体划归另一家公司,两家公司同属于一家集团公司,我不想和另一家公司签合同,如果跟公司未能协商解决,但公司已经注消,补偿金应该由谁支付。两家公司都是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在同一个地方。

如果单位变动地点、岗位和报酬。你自己不同意,可以要求单位补偿。由合并后的单位补偿。

如果2家公司合为一家。则属于甲方变动。你的合同应该继续有效。等于你们整体变动到新的公司。如果工资待遇不变或有提高,其它条件不变。属于你自己不续签合同,没有补偿。

如果单位变动地点、岗位和报酬。你自己不同意,可以不签合同。也可以要求单位补偿。由合并后的单位补偿。追问

两家公司都是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在同一个地方。合同上只约定了基本工资。

追答

如果因为公司内部的名称变动,不影响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动的话。是不需要补偿。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1-11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经济补偿金当然由划归的公司支付。
第2个回答  2013-01-16
补偿金由公司整体归属的那一家公司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因此,您与现在公司的劳动关系也随之归属到另一家公司,现在公司应当支付的补偿金由归属的那一家公司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归属后的公司按照之前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没有变更合同内容、工作地点、薪资报酬或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等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您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的,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第3个回答  2013-01-11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十六条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你和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过期,即使原公司已经注销,劳动关系自然转至新公司名义下。不需要另外签订劳动合同。(签了的话可能会影响工龄的计算)
如果你和原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你不同意和新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话,是拿不到经济补偿的。

(附《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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