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律师是甲银行的法律顾问,同一律师事务所的范律师是乙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乙房地产公司拟向甲银行贷款申请,范律师为该房地产公司草拟了有关贷款合同,贾英华要求温律师就乙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贷款合同提供法律意见。根据利益冲突和回避的有关规范加以分析,温律师应当怎么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17年修订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律师职业规范》”),该规范第四节(从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均为利益冲突审查条文。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决定”。
该条再次印证笔者在开篇处提及律所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的必要性。经过审查后,若发现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则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扩展资料:
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同时”出现的频率为四次、其他三种情形也离不开“同一案件”这个关键,也涉及到近亲属关系问题。
这些情形下律所不得接受当事人委托,因为彼此之前的利害关系比较明显,同一案件利益对立双方同时出现在一家律所,两位代理律师抬头不见低头见,很难保证案件信息的保密性,亦很难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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