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如果需要解除担保,要根据担保人、借款人已经出资机构所签订的相关合同文件来执行。
一、一般来说,在借款人还清贷款以后,贷款担保人就不存在担保责任了。若借钱方没有还清贷款,要看担保人签订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二、如果一般保证则要到借钱方确实不能偿还之时才能要求担保人代为还款;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则贷款机构能直接在贷款逾期后要求担保人代还借款,在担保人代为偿还借款后,能取得代位追偿权,取得后能要求借钱方偿还自己的代偿债务。
三、贷款担保人想要解除担保的话,则要看担保人和借钱方以及贷款机构在签订贷款合同时的相关规定。通常来说,在合同规定的担保期间,担保人和借钱方的连带关系都是存在的,若是贷款合同上担保规定的担保期限到期,那么担保关系在到期后就自动解除。另外,在执行担保的历程中,需要是借贷和担保三方共同约定解除担保,才能在担保执行的历程中解除担保关系。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担保人想要解除担保的话,要看担保人和借钱方以及贷款机构在签订贷款合同时的相关规定。
1、在合同规定的担保期间,担保人和借钱方的连带关系都是存在的,若是贷款合同上担保规定的担保期限到期,那么担保关系在到期后就自动解除。
2、一般来说,在借款人还清贷款以后可以解除按揭担保人。若借钱方没有还清贷款,要看担保人签订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则贷款机构能直接在贷款逾期后要求担保人代还借款,在担保人代为偿还借款后,能取得代位追偿权,取得后能要求借钱方偿还自己的代偿债务。
3、如果担保人是一般担保,那么不需要取消担保,只要借款人还有财产、有还款能力前,担保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担保人是连带担保,那么只能要求债权人同意,否则不能取消担保。
扩展资料:
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647部司法解释共1部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贷款担保人
担保人想要解除担保的话,要看担保人和借钱方以及贷款机构在签订贷款合同时的相关规定。
1、在合同规定的担保期间,担保人和借钱方的连带关系都是存在的,若是贷款合同上担保规定的担保期限到期,那么担保关系在到期后就自动解除。
2、一般来说,在借款人还清贷款以后可以解除按揭担保人。若借钱方没有还清贷款,要看担保人签订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则贷款机构能直接在贷款逾期后要求担保人代还借款,在担保人代为偿还借款后,能取得代位追偿权,取得后能要求借钱方偿还自己的代偿债务。
3、如果担保人是一般担保,那么不需要取消担保,只要借款人还有财产、有还款能力前,担保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担保人是连带担保,那么只能要求债权人同意,否则不能取消担保。
法律对已设定并已生效的担保合同一般无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新法对在新法颁布前已设定生效而颁布后履行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会发生影响。例如,我国《担保法》实施前,土地使用权抵押是否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法律上无硬性规定。
而《担保法》要求当事人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如果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虽订立在《担保法》颁布前,但在《担保法》后履行的,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其抵押担保的效力会受到影响,即抵押担保的效力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而不能对抗第三人,有的甚至无效。
我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被担保的合同是否有效,会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应该指出的是,被担保的合同合法有效,是担保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但不是担保合同有效的唯一条件。担保合同的效力,除受被担保合同效力影响外,还受担保合同本身的构成因素及设立担保合同的行为效力的影响。因此,担保合同无效时,并不影响被担保合同的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担保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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