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7日仓库丢失价值8000多元货物,在7月11日经理要求我们仓库的3个仓管赔偿,他自己出3000,我们3个一人1700元。我们3个不同意,在13号周六10点钟的时候要求不加班。在15号发工资的时候我发现应该调薪的没给我调(合同2013.3.7-2013.6.7试用期,不过合同没说调薪的事情)。然后我去找经理,他说我不加班的事情搞的他心情很不好,要我下个月表现好了再给加。最后没谈拢,他说可以开掉我。并在17号也就是今天出公告给记我大过3次,保管不当致使物品丢失记一次,不服管理,顶撞上司记一次,消极怠工记一次。3次大过直接开除,不给赔偿,还说要我想去哪告去哪告。这样做符合劳动法吗?仓库我们3个人拿的不是唯一的钥匙,而且都是白班8点到晚上8点半的,监控又坏了,谁知道什么时候丢的呀。至于顶撞上司,我没有过激的言辞和肢体的冲突。还有说消极怠工也要讲证据的吧。这样的事情要怎么解决?
用人单位违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而定。
你的情况,是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你)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40、46、47、87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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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已经过了,3.7-6.7是试用期
追答你如果在公司里上班 违法了公司的有关规定 并有足够证据证明你已经严重的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这时公司辞退你是符合劳动法的 相反 公司无故辞退你 公司已经违反劳动法就应该作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