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之间的关联?

如何理解《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与第四十一条该如何理解?

用人单位按照正常情况的话,给劳动者安排的工作时间应该是每天至多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确保劳动者休息一天。但鉴于我国有计件工作这样的劳动者,可以在这个限度中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如果是生产经营需要,有工会的,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每天最多延长1小时,但是要保证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有一天休息。如果是特殊原因要延长工作时间,每天最多延长3小时,要提供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而且每个月延长的时间不能超过36小时,也要保障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每周有一天为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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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19
纠正你一点,你讲的是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第三章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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