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的实现途径??

论述题

  一、利益多元化背景下的社会公平正义
  据考证,人类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在公元前三十世纪的古埃及时期就已出现。古埃及的公正神是教人稼穑的俄塞里斯神,以是否勤于稼穑判断人们生前的善恶。公正神比国王更加全知全能,国王不过是她意志和智慧的代言者和执行人。可见,公平正义的概念在刚问世时就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它同劳动紧密相连;二是它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最高准则。这就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公平正义”同“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和“不同的生产方式”之间存在密切联系。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公平正义的思想是具体的、历史的。他们认为,公平正义的具体内容不可能是永恒的,任何类型的公平正义都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诚如马克思在谈论法律时曾指出的:“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肆意横行。……它们不可避免地要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同样,人们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路径的探求也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受限于低下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早期古代社会中的人们还只是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路径局限于伦理学层面,依赖于社会成员的道德修养和品质塑造。苏格拉底认为,正义是一种美德,这种美德就是知道在特定的环境中“如何行动”;柏拉图则把正义视为心灵的德行,不正义视为心灵的邪恶。近代以来,随着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由”、“平等”等观念引起普遍重视,对于如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研究也发展到了对于个人权利的诉求和制度设计阶段,其中不乏自由主义的、功利主义的、实用主义的、社会主义的正义论公正观等等。马克思恩格斯在对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公正观的批判中,指出社会的公平正义归根结底是对现存经济关系与评价主体利益之间关系的反映。他们认为,要改变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公正,不能从公正的原则出发,而应从现实的由生产力决定的经济关系出发去寻找实现社会公正的正确可行的途径。马克思曾经指出:“不是各阶级的平等——这是谬论,实际上是做不到的——相反地是消灭阶级,这才是无产阶级运动的真正秘密,也是国际工人协会的伟大目标。” 因此,实现现阶段中国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是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讨论这个问题。
  目前,我国正处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转型涉及方方面面,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从生产方式到生活方式……人们的思维模式和价值观都在随之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社会结构迅速分化,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利益多元化的时代已经到来。陆学艺在其主编的《当代中国社会流动》(2004年版)中指出,中国社会已形成了由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阶层等十个阶层。由于每一个阶层都正在形成自己的特殊利益,利益主体多元化便成为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必然。
  生于18世纪初期的思想家休谟在论及社会所以需要公平正义时曾说,“把人类的慈善或自然恩赐增加到足够的程度,你就可以把更高尚的德和更有价值的幸福来代替正义,因而使正义归于无用。” 然而,人类历史发展到今天,还远不能实现“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和“社会物质产品的极大丰富”,人类面对的是一个资源相对稀缺的世界,这便意味着社会资源不可能在所有人中实现均等分配。同时,人类自身又有着天然的自利性。在社会资源的分配过程中,大多数人首先关注的还是自身的利益,“每个人都更喜欢较大的份额而非较小的份额” 只有在自己的利益需求得以满足的情况下,才会考虑到他人的利益需求。由此可见,利益冲突是我们现阶段的社会生活所不可避免的。但是,我们的社会是由多元利益主体组成的共同体,每一个利益群体都是不可或缺的,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需要更多的是他们之间的和谐相处与合作。因此,公正地对待每一个人,不仅是我们社会的责任,也是每一个人应尽的义务。和谐社会,应该具有一种良好的制度安排来合理调节社会各阶层,各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达到社会资源的科学配置,避免个人、群体与社会之间的不和谐关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二、制度公正: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
  追求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进步的价值取向,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成的重要前提和基本特征。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不难看出,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归根结底还是某种利益矛盾,它的解决需要合理的利益分配方式,这个任务只能交给制度安排来完成。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的:“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公正的社会生活只能通过基本的制度安排才能实现。如果一个社会基本的制度不能保证社会公正,任何个人的努力都是无能为力的。制度因素对于社会公正问题的产生之所以重要,主要是因为“它的影响十分深刻并自始至终”。 故而,我们有理由说,现阶段实现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途径在于公正合理的制度安排。因为它能够保证:生活在不同位置上的人们都能够受到公正的对待,在价值分配过程中获得他们应得的份额。
  公正的制度安排需要以人为本。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认为,正义的含义是坚持以“我”的力量捍卫公正、善良、美好的事物及其所代表的价值。单就概念分析我们就能发现,公平正义的主体核心是“人”,体现公平正义的前提是以人为本。胡锦涛同志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以人为本位,就要首先维护个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 正是由无数个个人才组成了人类社会,离开了个人,社会便无从谈起。以人为本,还要保障人的平等和自由。对于现代意义上的平等理念,恩格斯是这样解释的:“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公正的制度安排需要体现公平正义的若干原则。罗尔斯主张通过两个正义原则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第一个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即“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罗尔斯还指出,这两个正义原则有着一种词典式的序列,即第一个原则优于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平等原则优于差别原则。我国学者王海明、孙英认为,公正原则包括贡献原则、品德原则、才能原则、需要原则和平等原则。但归结起来,根本意义上的公正原则只有贡献原则(按照贡献分配权利)和平等原则(基本权利完全平等,非基本权利比例平等)。 笔者比较赞同中共中央党校吴忠民教授的观点:公正实际上是由对人的基本生存和基本尊严予以保证的规则、机会平等的规则、按贡献分配的规则以及社会调剂的规则共同组成的一个原则及理念的体系。公正的保证规则旨在通过对社会成员基本生存需求和基本尊严底线的确保,使社会成员具备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能力;公正的机会平等规则旨在在社会成员形成社会财富之前能有一个平等的机会;按贡献分配的规则旨在形成社会财富之后能够进行公平的分配;公正的社会调剂规则旨在限制人们占有资源状况过大的差距和提升整个社会的质量。公正的任何一项规则都不能脱离其它规则而单独地发生作用。在现实操作中,还必须注意公正规则的优先次序,否则就会使公正原则体系缺乏层次性和可操作性。从操作层面看,公正应大致按照基本权利保证原则——机会平等原则——按贡献分配原则——调剂原则的次序进行实施,即公正原则体系的前一项规则优先于其后的规则,前一项规则是后面规则的前提。
  公正的制度安排是一个多层面、全方位、搭配科学的制度体系。由于制度本身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领域性,制度是否连贯,制度间的配合是否脱节或相悖,就成为制度设计者必须周密考虑的问题,否则,社会公平正义就会遭到破坏。以笔者感受颇深的我国大学扩招制度为例:有关资料显示,1999年,中国高校开始扩招。1998年,全国高校的招生人数为180万人,1999年扩招比例高达47%。到了2005年,高校招生人数已达到530万人。从2002年开始,扩招带来的大学生就业压力就逐渐显现, “先就业再择业”、“零工资就业”、“考研热”、“公务员热”等社会现象得到催生。据统计,2006年国家机关公务员报名人数达到创纪录的100万人,较2005年的54万上升近100%。又据教育部门公布的数字,2006年的研究生报考人数为127.5万,同比增长9%。而2001年,这个数字还只是 46万。短短四年时间,研究生考试报名人数竟然激增了80多万。事实证明,大学扩招制度的设计者并没有考虑到,至少是没有预先考虑到扩招后需要及时跟进的相关制度(如就业制度等),以致造成大学毕业生质量下滑、大学生就业心理不平衡等诸多社会问题,对社会的教育公平和就业公平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此外在现阶段,由于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缺乏法律、法规的严格管制,一些人利用信息不对称或所处特殊地位和特殊关系非法牟取利益,导致国家制度体系中的许多重要环节不能正常衔接,在损害国家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同时,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例如:我国的社会救助体系是要覆盖困难群众全部生活的,每个单项救助制度解决的只是困难群众生活的某一方面问题,因此,必须衔接整合各单项社会救助制度,使各单项社会救助制度互通、互联、互补,构成一个有机的制度体系。同时这些单项社会救助制度还要同国家的劳动、就业、保险等相关制度衔接好、配合好,还要与制定完善社会救助法律法规结合起来,积极启动中央和地方社会救助立法工作,使社会救助在制度层面上从部门规章、专项条例向国家法律层次发展,逐步建立我国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体系,这样才能确保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优越性、权威性和可持续性。
  三、立足现实,完善我国制度建设的系统工程
  恩格斯曾经指出,任何问题的出现都包含着对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启示。根据
  上述分析,加强我国制度建设的当务之急在于立足现实,完善制度建设的系统工程,进而引导和推动多元化利益群体的健康发展,使其成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推动力,发挥其在社会转型中重大而积极的作用。
  第一,完善关于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认知体系,营造理性的制度运行环境。
  一个社会主导的价值追求构成它所特有的文化的精神实质和显著标志,是这个国家和社会赖以维系的精神支柱,也是社会制度设计的动机和目的所在。哈贝马斯曾说,“文化是储存起来的知识,交往参与者通过相互就某事达成理解,而用这些知识来支撑自己的解释。社会是由合法的知识构成的,它促使交往参与者属于一定的社会群体,确保他们之间能够协同起来。……对于交往行为而言,文化构成了一束光环,在它的照耀下,不同的实体相遇到了一起,并且被当作了实体。” 人的信仰和理念具有一大特殊功能,即它们总是能够成为人们心目中价值判断的尺度和标准,用以评量好坏得失。中国的传统文化体系中没有类似西方“自然法”、“天赋人权”和“契约论”的说教,人们已经长久地习惯于对“平均主义”和“吃大锅饭”的向往,因此,端正社会成员对现阶段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认知,有助于克服社会成员在做制度评价时受传统观念和其自身意识领域的非理性因素干扰,从而为我们的社会肌体注入长效的稳定剂,以致每一个人在相关制度面前都能理性地确定自己的态度以及行为的方向和方式。因此营造一种有利于制度良性运行的社会环境,不但会使社会成员自觉地认可和遵守制度,而且还会与他人共同形成一种捍卫制度公正的集体力量。
  第二,健全多层次、多领域、连贯的制度链条,确保制度体系运行的可持续性。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举世瞩目,但不容忽视的是我们的社会发展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一些社会问题的出现逐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破坏社会和谐的诱因。据中共中央党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研究课题组2006年调查,我国现阶段排在首位的突出矛盾是“人民内部物质利益矛盾”(51%),其次是“城乡矛盾”(45.5%);认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重点解决的社会问题是社会保障问题的占被调查者的51%,其次是“腐败问题”(35%)、“城乡差距问题”(32.5%)、“贫困问题”(31.1%)、“居民收入差距”(26.9%)、“三农问题”(26.6%)、“地区发展差距问题”(25.2%)、“失业问题”(24.5%)和“社会风气问题”(19.6%)。这组数据客观地呈现了现阶段我国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程度,也生动地暴露出现阶段我们国家在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仔细分析,上述每一项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一连串相关制度的配合。例如“居民收入差距”问题,适度的收入差距是激发社会成员创造财富的动力,但过度的收入差距就有可能造成社会人心不稳,有碍团结。我国是一个拥有十三亿人口的国家,个体之间存在个人综合能力和拥有社会资源程度上的差别是必然的,但在一个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里,在不同社会坐标上生活着的人们都应该有机会和可能增进自己生活的幸福。可以说,基本权利保证、机会均等、公平竞争、按贡献分配和社会调剂共同构成了确保居民收入差距适度的制度链条,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破坏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享有。可见,制度体系的结构配合直接影响制度体系运行的功能,制度链条越科学、越健全,制度体系运行的可持续性越强,制度价值的体现就越真实。
  第三,加强监督,确保制度运行的实效。对制度的监督可以从制度内和制度外两个层面来进行。制度内监督主要依靠制度设计和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和部门的共同努力,以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根本依据。在此,笔者着重讨论一下制度外监督,因为这个环节在我国相对薄弱,也容易被忽视。制度外监督主要指的是社会监督,社会监督的渠道有很多,其中,新闻媒体监督是最直观的。西方从启蒙时代的孟德斯鸠和卢梭开始,便强调民众应有自由地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该理论后来渐渐由约翰•穆勒发展为言论与新闻自由的基石,并认为传媒报道未向公众公开的事项是它们对社会的责任。 制度的设计和实施需要公开和透明,鼓励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相关内容,既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又是确保制度运行实效的必需。马克思曾经说过,“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着,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唤的喉舌。” 当然,现代意义上的媒体监督,已不仅仅局限于报刊,广播、电视,更为快捷的互联网也应得到充分利用。此外,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形式。人民能否作为一个基本主题,对国家制度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是衡量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在传统专制制度下,人们被剥夺了“要求官吏做工作报告、检查官吏的活动和向法院提出控诉的一切权利”。 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他们既是管理国家事务的主体,也是进行社会监督的主要力量。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社会公众的监督力量是强大的,正如列宁所说,“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察的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 当然,社会公众的监督力度不仅同他们的参与意识有关,也取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现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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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6-24
实现公平正义的路径选择

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树立科学的公平理念。要认识到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实现公平的方式和手段是不同的;公平总是相对于某种规则或某种不公平状况而言的。公平并不是否认差距,更不是绝对的平均主义。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必须与时俱进地推进公平,要根据经济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不断推进公平正义。另一方面,还要引导人们不要追求绝对公平,以防止人们脱离实际,对公平期望值过高而造成的心理失衡。

要完善促进社会公正的保障机制。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安全阀”。长期以来,由于实行城乡二元社会管理制度,农村群众与保障基本无缘,扩大了城乡差距,加剧了社会不公。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实现社会公正,必须加强社会基本保障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进一步加大对弱势群体和贫困地区的社会保障力度和政策扶助力度,特别要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步伐。

要完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维护机制。一要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减少政府行为的随意性和主观性,规范政府行为。二要司法公正。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的、制约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人手,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权利和利益遭受侵犯的民众找回属于自己的正义。三要民主执政。推行政务公开,扩大基层民主。四要从严治政,打击“拉关系,走后门”、“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使政府行为公开、公正、公平。

参考资料:定西日报http://dxrb.gansudaily.com.cn/system/2007/10/11/010488448.shtml

公平正义的实现途径??
故而,我们有理由说,现阶段实现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途径在于公正合理的制度安排。因为它能够保证:生活在不同位置上的人们都能够受到公正的对待,在价值分配过程中获得他们应得的份额。 公正的制度安排需要以人为本。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认为,正义的含义是坚持以“我”的力量捍卫公正、善良、美好的事物及其所代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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