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陪审团制度,是指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是否起诉嫌犯、并对案件作出判决的制度。陪审团有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之分,大陪审团可以在任期内审理若干起案子,小陪审团则是一案一组。
小陪审团一般由6-12人组成。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但是不满18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挑选陪审员,先由法庭用抽签的办法,抽出若干名有本州身份证的居民,作为候选人。之后他们每人都必须填写一份有关本人情况的调查问卷。得到法庭通知后,再到法庭接受询问和下轮挑选。
通俗地说陪审团就是抽签随机选出的符合资格的公民,他们被集中到一起,案件审理期间不得和外界联系。他们负责投票决定对某一被告来说:一、是否起诉;二、是否有罪。
既然陪审团的人选并没有文化程度上和道德水平上的要求,那么,由文化程度参差不齐,或者说不具备专业素质的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对法律案件的审判,真的是公平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