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客体问题

民法通则认为用益物权仅限于不动产 如土地房屋

物权法认为也包含动产 如出租自行车
想问一下法律中规定的客体和现实中的涉及用益物权的不动产还是动产多一些

1.首先,出租自行车体现的是债权关系中租赁关系,不是物权关系。
1四种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所指向的标的都是不动产,很多法学教材和著作上也都写有“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
2.但是,《物权法》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同时,《物权法》中又没有关于动产作为标的用益物权的规定。此法条曾经引起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3.但是,我们从立法者的角度思考,为减少立法成本、增强法律的稳定性和严密性,“允许动产作为用益物权的客体,实际是为将来物权类型的发展留有余地”。这也是目前学者中比较通行的解释。
4.不仅是117条,你会发现在用益物权这一部分,其它法条也提到了动产。这充分说明,这只是体现了立法者的一个方向,而非现实的规定。其实,其他的部门法也存在这种现象的,不能仅从法条来解决问题。
5.自然,在现有的条件之下,用益物权指向的是不动产。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11-09
又符合物权客体的法律特征,当然应该包括动产。它既有民法上的物的一般属性,可以出租吧用益物权的客体,是用益物权在使用,比如自行车属典型动产无疑问、收益意义上的支配权所作用的对象
第2个回答  2013-08-11
你好。
用益物权,只适用于不动产。动产不存在设定用益物权的问题。
出租自行车的行为,体现的是租赁的契约关系,不是用用益物权。追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还有一个问题 农用地承包使用权是不是农用地使用权的一种? 是不是家庭承包不需要付钱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需要付钱。。。

追答

1、物权类型是法定的,物权法没有规定动产物权类别,所以,动产是无法设定用益物权的。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家庭承包方式,即按人口分配的土地。一种是通过竞标等方式承包的土地。这两种都属于土地承包经营

第3个回答  2012-12-02
用益物权的客体,是用益物权在使用、收益意义上的支配权所作用的对象。它既有民法上的物的一般属性,又符合物权客体的法律特征,当然应该包括动产,比如自行车属典型动产无疑问,可以出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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