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10-12
问:何某单位效益不好被迫停产,何某被告之自谋职业,厂里每月按最低标准发给生活费,并继续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其后,何某在一化工厂找到工作,但干了一段时间,化工厂效益下滑,裁掉了何某,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就经济补偿问题产生分歧。化工厂认为,何某原单位还给何某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养老保险,与何某存在劳动关系,化工厂不应再给经济补偿。请问,辞退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职工,单位还应否予以经济补偿?
答:双重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者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除非全日制用工之外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不准许双重劳动关系存在的。因此在何某没有解除与原单位劳动关系的情形下,他与化工厂建立的只能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因其是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因此尽管他的劳动关系解除是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也就没有辞退补偿一说。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