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辞退具有双重劳动关系的职工要给经济补偿吗?求解答

如题所述

  如果用人单位曾经提出,劳动者不改正;或者劳动者对该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对曾经提出过,或者劳动者对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提出证据支撑,否则,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还会承担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10-12
问:何某单位效益不好被迫停产,何某被告之自谋职业,厂里每月按最低标准发给生活费,并继续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其后,何某在一化工厂找到工作,但干了一段时间,化工厂效益下滑,裁掉了何某,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就经济补偿问题产生分歧。化工厂认为,何某原单位还给何某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养老保险,与何某存在劳动关系,化工厂不应再给经济补偿。请问,辞退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职工,单位还应否予以经济补偿?
答:双重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者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除非全日制用工之外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不准许双重劳动关系存在的。因此在何某没有解除与原单位劳动关系的情形下,他与化工厂建立的只能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因其是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因此尽管他的劳动关系解除是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也就没有辞退补偿一说。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