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于财产分配

李树刚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栋,12间。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金喜,用自己的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金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树刚的次子李金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李树刚有一友人宋健曾帮助过李树刚,李树刚想赠与宋一笔钱,但其未接受。李树刚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给宋健的儿子宋明。 今年初李树刚、李金喜、李山三人同船打渔、遇台风死亡,但个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
1、请说明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
2、请说明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先后顺序。(这条我没弄明白。)
3、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割分遗产?应该如何分割?

好复杂,我还专门画了一个枝干图,一定要给最佳啊!

1,本案的继承应该分3部分,即李树刚的财产、李金喜的财产、李山的财产、继承三部分。
2,根据《继承法》意见,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意事件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事件先后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则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根据这条规定,推定死亡时间顺序先后为李树刚、李金喜、李山。
3,李玲作为李树刚,对李树刚的财产有继承权。任平、何慧没有继承李树刚财产的权利,因为其有儿子代位继承,但有继承其夫财产的权利。李洁、李明星有,作为代位继承人可以继承祖父的财产,同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父的财产。宋明的属于遗赠权,李树刚遗赠的2间房屋应该赠与宋明。

除了分三部分继承以外,还应注意一点,就是继承时应该先分割夫妻财产,再把剩余财产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推定李树刚最先死亡,没有配偶建在的情况下,全部财产都应被继承或遗赠。12间房屋中2间给宋明,10间由李玲、李金喜(推定暂时没死亡)、李明星三人分割。

李金喜的财产加上从其父处继承的份额,除去一半作为其妻的财产,剩余的份额作为其遗产进行分割。李山(推定暂时未死亡)、李林、任平三人共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李山的财产加上从其父处继承的份额,除去一半作为其妻的财产,剩余的份额作为其遗产进行分割。何慧、李洁共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自认为已经非常清晰了。当然房屋不能几分之几的分割,实际中可以考虑生活状况、对被继承人的抚养态度等等,多分或少分一点,再进行财产评估,把房屋等换算成货币。 最好在有威望或者法院等机构的主持下达成协议。

参考资料:继承法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06-04
1、被继承人李树刚,遗产12间的一栋楼房;被继承人李金喜,遗产2间房(另2间为其妻任平财产)及从父亲李树刚处继承的遗产的一半(另一半为其妻所有);被继承人李山,遗产1间房(另一间房为其妻所有)及从父亲李金喜处继承的遗产的一半(另一半为其妻所有)。
2、李树刚先死,李金喜次死,李山最后死。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间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顺序的,如果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就推定长辈先死,晚辈后死,同辈同时死亡。
3、宋明根据李树刚的遗嘱可以获赠李树刚两间房;
李玲、李金喜、李明星(代位其父李金兴)继承李树刚剩下的遗产10间房——平分,每人各得三分之十间。具体继承办法可以商议,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李山、任平、李林继承李金喜的遗产——平分
何慧和李洁继承李山的遗产——平分。
第2个回答  2008-06-04
1、死亡的三人是被继承人,遗产是三人生前所有的财产
2、死亡时间不能确定,推定年长者先死。
3、上述当事人都是遗产继承人,分配如下:
1、宋明按遗赠的李树刚两间房
2、李玲的剩余十间的三分之一
3、李明星代位继承的十间的三分之一
4、李洁得李山应得的九分之一
5、任平、李林各得九分之一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