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2001年王某大学毕业后回到老家威海市工作,2002年王某与单位领导的女儿孙某结婚。婚前王某的父母出资20万作为首付购买了80平米的房屋一套,婚后二人居住,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贷款20万婚后由二人共同偿还。
2003年初王某与孙某的女儿出生,王某的父母出资100万购买了138平米的房屋一套供王某夫妻居住,房屋依然登记在王某名下。王某将第一套房屋出租,年租金为1.5万元。2003年孙某的父母出资20万购买了汽车一辆,登记在孙某名下。
2004年王某的父母与孙某的父母各出资30万为二人购买了第三套住房,房屋登记在孙某名下。
2005年孙某开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车主赔偿给孙某伤残补偿金20万元。2005年年底王某借调到济南工作两年,2006年上半年王某偶遇大学时期的恋人梁某,王某谎称自己未婚,二人租住在市中区一小区内,以“老公”“老婆”互相称呼,但是王某以自己先发展事业为由未与梁某登记。
2007年年初孙某得知丈夫与梁某同居的事情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王某婚前财产有30万,其中10万元一直用于股票投资,现盈利5万元,其余20万一直存在银行,起诉离婚时利息约5000元。
2、孙某婚前财产有20万,婚后与朋友合伙经营一家超市,现可变现30万元。
3、二人婚后工资、奖金形成的存款10万元。
4、婚后用王某的收入为孙某购买了价值2万元的女士钻戒,为孙某购买了价值4000元的兰蔻女性化妆品(尚未用)。
5、婚后孙某用自己的奖金为王某购买了一套价值3500元的专业工具书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了王某。
6、婚前王某的父母给了孙某5万元的彩礼。
7、2006年孙某的父亲去世,去世前未留遗嘱,根据法律规定孙某继承了遗产50万元。
8、二人登记后举行婚礼时,同事与朋友的贺礼如下:王某的朋友与同事给付了5万元;孙某的朋友与同事给付了4万元。王某的父母的同事给付了6万元;孙某父母的同事给付了10万元。
9、2006年孙某与出版社签订了自己撰写的小说的出版合同,合同中约定出版社应于2009年一次性向孙某支付稿酬15万元。
10、孙某起诉王某离婚前擅自将第三套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以6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自己的表弟,而该房屋的市场价在出售时为90万至95万之间。
1、婚前给付给孙某的彩礼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2、双方的财产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应当如何分割?
3、子女归谁抚养?抚养费给付的标准如何确定?
4、王某与梁某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婚姻?梁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孙某在离婚诉讼中是否可以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失?

挺长的
1,婚前彩礼不能主张返还。依据民法,婚姻法规定,彩礼属于一种附带结婚契约的赠予财物,王某和孙某已经完成了结婚并生活多年,已经完成了契约,故彩礼应视为赠予且不可撤销,孙某不用返还
2,双方的财产应当区别对待,注意,这里离婚时间节点为2007年,法律适用应当适用于2018年之前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而不能适用2018年新的法律及解释。属于个人财产的包括:二人第一套房首付部分(归王某),二人第二套138平米房屋(归王某,视为王某父母赠与王某的),王某婚前财产30万及其利息(归王某,注意,因王某未改变婚前财产的状况,故视为个人婚前财产),价值20万的汽车(归孙某,视为由孙某父母赠与孙某),车祸赔偿金20万(孙某,人身损害赔偿金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财产都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子女由孙某抚养,王某应支付子女抚养费一直到其18周岁。在婚姻存续期间,王某的出轨显然违背了夫妻忠诚的义务,有过错在先,而孙某是具备抚养女儿的能力的,故法院在孙某主张女儿抚养权的前提下,应当判决女儿由孙某抚养。王某给付的抚养费用,应当按照王某收入的20%-30%来确定,同时依据女儿生活地区的生活标准来综合考量。另外,女儿因突发疾病产生的额外费用(18周岁前),王某和孙某应按照比例承担。
4,王某与梁某不构成事实婚姻。其一,1994年以后,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只构成同居行为;其二,王某是已婚人士,也不构成事实婚姻的条件(双方必须都是未婚状态)。
而王某与梁某属于典型的非法同居,其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故梁某无法维权。但由于梁某确系不知情,王某通过欺骗的手段与梁某同居并以夫妻名义生活,王某的行为构成了重婚罪。梁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并分割同居期间个人财产的请求,法院应予以判决,同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王某重婚行为。
5,《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方向是侵权人对受害人的精神侵害,主要涉及感情、名誉等方面。王某的重婚行为,显然对孙某的感情带来了创伤,孙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王某予以赔偿。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6-24
1.已经结婚彩礼不返还,2.父母出资购房购车并且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是对己方子女的赠予,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婚后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其他应该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理论上平均分割,3.孩子两岁一般归女方抚养男方按月给孩子抚养费,按照男方每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给付,4.法律上没有事实婚姻关系,男方是婚姻过错方女方可以要求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多分,5.女方可以要求男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最高十万元。

3个典型婚姻家庭法案例简析
一、案例一 甲因失踪而被宣告死亡。三年后,甲突然归来,发现乙已与丙结婚,但后来又离婚。此时,甲能否自行恢复与乙的婚姻关系?分析: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若配偶未再婚,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若配偶已再...

婚姻法案例分析:离婚后还要和前夫一起背债?
一、婚姻法案例分析 2011年7月至11月,老王分多次向朋友阿强借款,总额达到100万元,双方仅口头约定,未出具借条。据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老王在此期间被朋友欺骗,其朋友声称其父为日本人,在福岛大地震中去世,留下巨额遗产,需先缴纳遗产税才能继承。老王被骗走123万余元。事败后,老王未能追回资金。...

3个典型婚姻家庭法案例简析
分析:婚姻法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若该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若已经再婚的,即使再婚后,该配偶丧偶或又离婚的,夫妻关系也不能再自行恢复。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如果配偶愿意与受撤销宣告人重新结合,则必须重新...

对方仅出轨一次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今年初,刘女士诉至法院,主张解除与丈夫周某的婚姻关系。但是周某认为,妻子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是有了第三者,因此她如果要离婚,应当向自己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该法还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刘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违背了夫妻间应相互...

求助《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男女两性关系和亲属关系的法律;继承法是以婚姻、血缘为重要基础的、与民生紧密相关的民事法律。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和婚姻家庭继承有关的法律案例及分析,了解什么是婚姻家庭继承法。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及分析 刘xx与宋x于1957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刘杰x为养子,刘玉x为养女。刘杰x...

学习笔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的理解与适用
在婚姻法的框架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婚前父母出资购房,除非有明确的赠与声明,否则视为个人赠予;而对于婚后父母出资,若无明确赠予一方,则默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具体归属还得看双方是否有特殊约定。让我们通过案例来具体分析:在李某案中,北京高院判定父母出资...

婚姻家庭法公选课案例分析 刘某与张某1985年结婚,婚后刘某从刘母处...
根据婚姻法及民法,属于刘某个人财产。故而刘某死亡后划分为刘某遗产。答2:虽根据继承法:遗嘱以公证遗嘱为第一效力。但本案例中公证遗嘱所证明的标的房产并非为刘某一人所有。故而本公正无效。继承法中,若无公正描述,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而刘某从刘母处继承的房屋虽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其中...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4
(1)家具和家用电器不是王泳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前为婚后共同生活而购置的家用电器,属于夫妻共同所有。(2)2\/3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王某与其女友同居,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在王某没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期间所作出的行为。那么,王某的工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农村常见婚姻法法律纠纷案例分析内容简介
现行有效的法律主要为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农村地区的婚姻法法律纠纷案例分析,往往涉及到家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婚姻无效或撤销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律专业知识和对当地社会文化背景的理解。例如,在家庭财产分割时,需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和各自的个人财产,确保...

婚姻家庭法 案例分析 肖良入赘到沈家后,肖良父母是否享有要求肖良赡养的...
肖良的父母当然有权利要求肖良尽赡养父母的义务,原因是父子关系、母子关系,是永远不能不能改变的。所以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子女都有义务尽赡养父母的的权利。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