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8

1.
1999年3月李某刚满16周岁,初中未毕业即辍学。踏入社会后,因其没有生存技能,难以维持自己的生活,遂萌生重新入校读书的想法。经过努力,2001年9月李某考取了某职业高中,学习烹饪。但父母对其已失支信心,以其已满18周岁为由,拒绝提供生活费、教育费。李某在向父母追索无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母承担其在职业高中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共计15000元。
问:1、李某接受职业高中教育期间,能否认定为独立生活?
2、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母支付抚养费?

2.乔奇1976年5月10日被刘某夫妇收养,当时乔奇2周岁。履行了收养手续后,乔奇即随养父母共同生活,改名刘伟。1999年,刘伟大学毕业后分到某银行工作后,与同在银行工作的李华建立了恋爱关系,2002年5月,双方决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有人向婚姻登记机关反映李华是刘伟生母的侄女,婚姻登记机关经查实后,以双方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为由,通知刘伟、李华对其结婚申请不予登记。
问:婚姻登记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第1个回答  2008-07-05
一、1.李某在接受职业高中教育期间,不能认定为独立生活。因为李某虽已满18周岁,但因学习条件的限制,没有独立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所以不能认定为独立生活。
2.李某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李某已年满18周岁,但因其学习条件所限,不能独立生活,其父母应尽抚养义务,若不履行抚养义务,李某完全可以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
二、婚姻登记机关的做法不正确。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本案中的刘伟,系刘某夫妇所收养,属于法定拟制血亲。其与李华,虽为名义上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但无任何血缘关系,符合《婚姻法》结婚条件,可以结婚。
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而世界上其他国家一般只对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以明文规定禁止结婚。对拟制的旁系血亲,一般都不加以规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8-07-05
第一个问题我有点不太确定,我就回答第二个问题吧。第二个问题的解决途径可以用收养手续证明刘伟的身份,这样就能够符合结婚的要务,进行登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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