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公司并没有给我缴纳社保,并且拖欠工资已经半个月,并且当初在签合同的时候没有细看,现在发现辞职需要提前三个月申请,这是合理的吗? 因为签合同的公司是在北京,也就是说,是按照北京的工资和社保标准签订的,但是是外派到外地工作,长期到外出差,合同的期限是一年.现在因为一些原因,因为立即辞职回京,我可以立即辞职吗?如果现在辞职,是我违约在前还是在后,如果实在不行走法律程序,对个人来说,划算吗?如果不理会合约直接就走了,从法律上面,对个人有什么不利?
不需要提前三个月申请。正式员工只要提前三十天申请,就可以离职,不存在违约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首先非常感谢你的回答,非常专业,谢谢.最后一条涉及的费用较大,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处理,仲裁不收费.
这里面较大的费用是指多少为界限? 如果申请仲裁,是通过什么渠道申请,找谁申请?麻烦你了.
具体多少要看你了,几百块钱的就划不来费这些时间,我觉得!还是要看你!法律途径有两种,一种是找劳动监察大队,一种是去仲裁!在单位所在地就有这两个机构,你可以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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