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属于虚开吗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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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5
  如果挂靠方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交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的解读,这种情形下被挂靠方与交易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参与交易的表现包括:1.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2.以自己的账户进行资金结算。在这种情形中,如果被挂靠方开具发.票,或上游企业向被挂靠方开具发.票,都构成虚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39号公告的解读,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那么是否只要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开展交易,就应当由被挂靠方开具和接受发.票?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回到交易实质判断交易参与人。无论是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实际的交易参与人都必须在交易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享受收取货款的权利,同时承担按照约定的品类、数量和质量交付货物的义务。如果名义上的交易人不承担实际交易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就不是实际的交易参与人。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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