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分公司即将拆迁(拆迁字样已写在墙上附近房子都已拆)时,把员工外调到另一个区的分公司上班,新工作地点员工上下班往返要6小时,员工每天上班坐最早公交车都要迟到,单位不提供班车没有交通补贴造成员工上班成本大大下降也没有加工资,员工不服从调动,公司以员工旷工与员工解除劳动和合同要支付员工补偿金吗?
分两种情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项: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第五项: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第二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三项: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第四项: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我的合同上工作地点是公司各单位,现在能要到补偿金吗?公司就是不想付以没到新单位报到旷工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现在在弱势可以劳动仲裁吗?
追答当然可以要求补偿,因为劳动地址变了,那么合同当然要变更,劳动条件是劳动合同的必须条件,劳动条件变了,那么劳动的履行也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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