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一下。
近期我司有一起劳动纠纷案。现判决书以出,有这样一条,我想咨询一下律师。“双方对离职原因存有争议,但均未举证证明,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工作年限给付经济补偿金XXXX元(XXXX*2.5个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原告XXX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XXXXX元”
请问,我司出庭之日起已经递交员工自动离职证明,判决书上书写未举证证明,是否有效。
我司出具的员工自动离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什么属于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确效证据?
是不是我可以这样理解。我在公司10年劳动,工资是5000元,已经签订合同。在工作满8年的时候我什么都没和公司说就离开公司,之后我就去仲裁。我可以得到8*5000的补偿金。仲裁驳回后,我继续向法院起诉,开庭的时候,我没有举证,对方公司举证了我的自动离职证明。之后法院就会判给我余下的工资和8年乘以我5000工资的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以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是劳动者个人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企业需要提供向仲裁部门提交“主动辞职书”方可以免除积极赔偿金。
其他的情形都需要给赔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