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规定,公文种类主要有(15种),具体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1、决议与决定:
主要区别是是否经过会议集体讨论并表决通过。决议主要是通过会议表决的一些全国、全党性质的重要事项。
2、决定与命令:
决定和命令都可以用于奖励个人或单位,然而决定可以用于奖励也可以用于惩罚,命令只能奖励不能惩罚,而且命令奖励的人通常死了,通常都是一些重要人物领导人物。命令更加权威,绝对不能拒绝和商量,决定虽然也必须执行但可以适当的提出建议。
命令的制发单位有明显要求,范围小。只有国家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国务院各部门,乡镇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在他们的本身权限内可以制发命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发布命令,党使用的公文没有命令这种。
决定的范围广,上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下至地方基层部门都可以使用决定。另外,命令内容要很重要,不是重大的政策法规、重大的问题与决策、重大的任务与嘉奖一般不用命令。决定一般都是较重要的事项,或有重大行动与活动要安排部署。
3、请示和报告:
(1)行文目的不同。请示是为了听取上级机关意见,解决工作中亟待处理但又无权或无力处理的问题,故请上级答复;报告是为了使下情上达,取得上级的支持与指导,并不要求直接批复。
(2)行文时间不同。请示必须在事前行文,不允许“先斩后奏”;报告则不受时间限制,事前、事中和事后都可以行文。
(3)内容含量不同。请示一文一事,篇幅相对较短;报告不限一文一事,内容较复杂,篇幅较长。
(4)处理办法不同。上级机关受文后,对请示有答复的责任,对报告则一般不作答复。另外比较相似的文种还有公告和公报,通知、通报和通告,通告和公告,纪要和意见等,大家在备考的过程中都应该注意进行总结对比。
扩展资料:
公文文种使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要完整准确地学习领会《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有关文种使用方面的规定。
(二)要准确把握“公布令”的使用限度。
(三)不要把“函”遗忘,偏爱“请示”。
(四)要全面理解“意见”文种的多重功用。
“意见”这一文种对我们广大公文工作者来讲并不陌生。人们对它的使用,过去主要是向上级机关反映自己管辖范围内有关工作的意见,要求上级加以支持或批转,现在,“意见”也可用于向下级机关指导工作,即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要求下级贯彻办理。
还可以用于向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行文,就办理和解决某一问题或事项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这就是说,意见文种在行文方向上具有不确定性,对上、对下以及对不相隶属的单位均可使用,这是意见文种的一个突出特征。
(五 )请示与报告必须严格分开。
(六)要注意区别正式文种非正式文种的使用界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