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将我国行政机关通用公
文种类规定为13种。
(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
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
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除了以上划分,按照公文传递方向,可分为
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按其内容和功能,可分为指挥类公文、规范类公文、报请类公文、知照类公文、联系类公文、记述类公文等;根据内容涉及秘密的程度,可分为绝密件、机密件、秘密件、普通件;根据办理时限要求,可分为特急件、急件、平件;按其来源和去向,可分为收文和发文。
由于机关之间的
隶属关系不同,行文关系就有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之分。
上行文,是下级机关向自己上级机关的行文,常用的文种有报告、请示、意见等。
下行文,是上级机关对所属下级机关的行文,常用的文种有命令、决定、公告、通告、批复、通知、通报、意见、
会议纪要等。
平行文,是平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行文,常用的文种有函、议案、通知、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