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总结如下: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按照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先后为合同履行顺序。我想问,法院这么审理和登记对抗要件相违背吗?还有难道他们一起诉,债务人就失去选择履行对象的权利了吗?
。。。说错了 应该是第10条
这个不相违背!动产所有权以交付为要件,对于汽车等特殊动产以登记为对抗要件,在解释中关于先后怎么取得所有权说的很清楚;
还有债务人,对于同一物,卖给了多人,已交付的不用说,但其始终都是债务人,如果他有选择这个权利,不是对应当得到此物所有权的买受人不公平吗,不是违反了合同的公平交易原则吗!债务人可以选择的是连带债权,其可以选择偿还给不同的债权人,因为这都是一样的!!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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