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进电子厂,做了一年多,现有事不想做了,签了一份劳动合同但不知道是几年,辞急工,不知能拿到多少,...

我进电子厂,做了一年多,现有事不想做了,签了一份劳动合同但不知道是几年,辞急工,不知能拿到多少,平时都在三千左右,厂里说要扣22天工资,这样对不对,

  劳动者辞职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如果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的。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你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承担。

  二、你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你工资或不为你办理离职手续,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37、38、46、47、50条。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4-09

    辞急工,单位可以不让你立即走,如果立即走,单位有权不给你结算工资,但是不能说是不给,单位有权利要求你继续上班30天,才给你结算工资。

    这个情况下,你就要想办法让单位主动给你结算工资了。比如社保,单位有没有为你足额缴纳社保,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险种。如果没有缴纳或者没有足额缴纳,那么单位就存在过错,你不需要提前辞职。而且你辞职还可以得到单位的经济补偿,因为单位存在过错。

    现在的工厂,单位都会有一定过错的,不会很规范,你只是想得到工资,放弃补偿,单位会同意的。

    我想问一下,为什么这么多急辞工的呢?不能再坚持一个月时间?换一份工作能多挣多少钱?真的有事的话,跟工厂好好说,工厂会给你请假的,请假回来再辞工,就有很宽松的时间了啊,你能告诉我为什么这么急吗?

请参考劳动合同法以下条文: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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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04-09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劳动者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提出,即可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天数支付工资,不能扣劳动者工资。当然,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三十天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可能会以此为由克扣工资。
因此,如果突然提出辞职即要离开,这种情况下建议与单位协商工资支付事宜。
第3个回答  2013-04-11
个人提出离职是没有赔付的。工资是按月支付的没满的就扣除相应的天数工资
第4个回答  2013-04-10
再混一个月,没事的,我以前辞职都是混了一个月,那个月你可以猛请假,嘿嘿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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