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租赁合同附属设备?

公司续租一房用于办公,里面包含已使用的各种物品(含空调等家电),我想问此类家电本有一定的使用年限,在我们租房后,该家电已使用一段时间或已过保修期,后期出现自然损坏及自然折旧,应属于房东维修或更换。那我在合同里面应该怎样注明这一点比较清楚且没有歧义?如果认为损坏按现有价值进行赔偿应该怎样计算?谢谢。分不多,真心感谢赐教的朋友。,,

如果在承租人居住期间,家电发生自然损坏,则由出租方来承担维修和更换,如出现人为损坏,则由承租人来负责!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20-12-08
第九条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由于乙方管理使用不善或者任何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或损坏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损失。
第十条 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非人为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维修,甲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逾期不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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