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文采用的两个文号的问题

我是一个文员,今天看到一个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司法厅、残联和总工会共同下发的一个02年的文件,文件的名字叫《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可是令我非常不解的是这文件有两个文号,分别是(苏民规[2012]2号)和苏财社[2012]245号。我想请问一下,一般文件不都是一个文号么?这文件合理么?如果合理的话,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两个文号啊?谢谢了

这种情况极有可能是一个单位转发另一个单位造成的。因为我看见你发出来的文件样本只是《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这个规程本身不是规范化的文件,它应该只是另一个文件(极有可能是类似《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或者是《关于转发某某单位〈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附件。如江苏省民政厅制发的文件可能是《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文号是苏民规[2012]2号;而江苏省财政厅又对此进行了转发《关于转发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用的文号自然是财政厅的文号苏财社[2012]245号。所以,才会造成两个文号。而你贴出来的应该类似是个文件汇编的片段,汇编时把两个文号都统计上了。
虽是猜测,但可能性极大。江苏省省级单位发的文件,应该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20-02-06
应该只有一个文号。这个文件若真如您所说,那就是个笑话了。联合发文时,用主办单位(排最前面)的文号。追问

不止是这一个文件  还有其他文件也是,我觉得江苏省不能能犯这么低级的错误吧?难道是还有别的说法?

追答

目前没听说这方面的新规定,也许有啥特殊情况,你可以咨询发布这文件的单位。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4-26
这个文号是合理的,只要这两个部门分别发文就行了。当然,这也反映出江苏的公文发文有点乱哈,一般只要联合发文就行了。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