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文员,今天看到一个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司法厅、残联和总工会共同下发的一个02年的文件,文件的名字叫《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可是令我非常不解的是这文件有两个文号,分别是(苏民规[2012]2号)和苏财社[2012]245号。我想请问一下,一般文件不都是一个文号么?这文件合理么?如果合理的话,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两个文号啊?谢谢了
不止是这一个文件 还有其他文件也是,我觉得江苏省不能能犯这么低级的错误吧?难道是还有别的说法?
目前没听说这方面的新规定,也许有啥特殊情况,你可以咨询发布这文件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