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的个人欠条是否有效

即将离婚,但是婚后父亲有一套房产过户我们名下,按照分割,应该共同财产,但对方实在无理取闹,打算写一张欠条给我父亲,日期会是婚后某一天,签字只有我和我父亲,此欠条是否有效,离婚的话,是否双方共同承担一半债务

补充:因为我对婚姻不忠,所以对方要求离婚,第一次内部调节,我愿意将原来我名下的房产,加上她的名字(婚前财产),也办理了增加她名字的手续。第二次对方又对我进行怀疑,无任何理由又要求离婚,我就写了张协议,答应如果离婚,全套房产过户给他,协议签字了。但现在发现对方是有目的的,没办法补救,如果是诉讼,可能会判他全套,我是否可以私下拟定与我父亲的协议,因为当初父亲是免费赠予,是否写一张与房产等价的欠条给我父亲,如果离婚,至少我还可以挽回一般的房产,从伦理道德上不妥当,但是这也是没办法,对方的动机也不纯

离婚时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一方补偿对方没有支付能力,可以协议分期支付钱款,可以由一方书写欠条给对方当事人。只要双方达成的协议和书写的欠条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体现,没有在胁迫或欺骗前提签署,协议和欠条的内容不违法,这样的协议和欠条就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按照法律规定,公民之间因民事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一方向对方书写欠条后,便对对方形成了债务关系,当其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另一方可以依据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所打的欠条,应认定为是双方对部分财产的特别约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债的权利义务关系,合法有效。但是,如果双方是因离婚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形成的债务,并私下达成了协议,那么该协议产生于夫妻关系之中,又分离于夫妻离婚关系之外,如果未能在离婚调解书中加以载明,当一方不能履行给付承诺时,另一方就很难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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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5-12
1,婚姻中的欠债不一定会被认定是共同债务,那么就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个人负担大额支出,都会有一定的名目或消费支出路径,没有真实欠债的,借条是不会被法院认定的。此外,依据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你提出借款证明,你有责任举证证明上确实是借款了,用于做什么,为什么借,欠债是否有借款的能力?借款是否告知了配偶?
依据《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已经办理了增名手续,那么现在房产是你们的共同财产。你在第二诉讼中的协议是双方就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你现在面临的就是那份协议的效力,把协议给驳了就行了,要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
第2个回答  2013-05-10
你说的好乱啊,说实话没看太明白。我想问一下,原来你名下的房产和你父亲过户给你们的房产指的是一套房产还是两套房产?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06
欠条,它不签字,没什么意义。房产是共同财产,除非房产是按赠与过户的且明确只赠与归你一个人,否则房产仍是共同财产,仍要分割。如果对方不同意,可诉讼。
不必打欠条,这样的欠条无技术含量。
但“我就写了张协议,答应如果离婚,全套房产过户给他,协议签字了。”这样的协议,未经民政局办离婚登记无效。且诉讼法院也不会这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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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3-05-10
房子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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