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拿地,分公司开发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地块是总公司通过转让得来,让分公司开发,而且是同一个省内的不同县。请问怎么办理手续。

就是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如果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那么就不会产生契税,如果不是,就还要交契税。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要转让的前提是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查除不允许转让外,对准予转让的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由受让方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进行转让;

二、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转让房地产,但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使用权转让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6-15

就是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如果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那么就不会产生契税,如果不是,就还要交契税。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要转让的前提是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查除不允许转让外,对准予转让的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由受让方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进行转让;

二、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转让房地产,但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扩展资料:

土地使用权转让公正机关公正基本规则

1、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的管辖。它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公证的管辖相同。

2、申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应提交的材料。申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除提交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公证相同的材料外,还有以下几种:

(1)关于转让人已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正本;

(3)土地使用权证件及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正本。

3、对申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的审查。公证处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有效。

(2)当事人的办证目的。

(3)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同内容应包括:

①、当事人双方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②、转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与方式;

③、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与方式;

④、被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和其他地上物、附着物;

⑤、地上物及其他附着物是否转让的规定;

⑥、转让期限;

⑦、转让金数额及支付的币种、方式、时间;

⑧、违约责任;

⑨、其他事项。

(4)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地块、条件、用途及期限,是否与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相符。转让活动不对国家土地所有权产生任何影响。

(5)转让方是否已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和利用土地。依各国通例,转让方须在对土地进行一定开发之后,才能转让其权利。中国法律亦严厉禁止炒买炒卖土地的合同。

(6)转让价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联系,做出调整。中国法律规定,国家在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易中有先买权。国家的优先购买权为一项法定权利,不依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也不能以约定加以剥夺。

这项权利适用于一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买卖。

(7)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即报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8)登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为不动产物权的变更,须办理登记手续。

(9)被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有无出租情况。承租人具有物权性质的租赁权。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可以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依出售、交换、赠与、继承方式),但这一行为不能消灭租赁权,承租人仍可对新的土地使用权享有者主张租赁权。

同时,承租人还有先买权,即土地使用权享有者将土地使用权出售时,承租具有在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10)土地使用权有无抵押情况。中国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随之抵押。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只能抵押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余期使用权。如果转让方已将土地使用权抵押,则抵押权人具有优先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使用权转让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6
就是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如果你们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那么就不会产生契税,如果不是,就还要交契税。具体步骤各个地方会存在分别,你可以到当地国土局咨询下。追问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我们公司的这块地是以总公司的名义拿下来的,但是契税是以分公司的名义办理的,现在想以分公司的名义来开发。请问如果土地证办到了总公司的名下,要办哪些手续才能用分公司来正常开发。

追答

“我们公司的这块地是以总公司的名义拿下来的,但是契税是以分公司的名义办理的”这个情况我好费解,缴税的和拿证的怎么会是不同的单位呢,这样是不允许的啊。要让你们开发有2种方法,1是总公司把土地转让到你公司名下;2是让总公司与你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让你公司开发地块

追问

那您能提供以下总公司委托分公司开发的合同范本吗?感激不尽。

追答

你可以参考下

追问

实在是感谢你。我都不好意识继续追问了....我自己都觉得我的问题太复杂了点。哎。这个开发合同样本对我有帮助。谢谢你!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