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个法律上利益冲突的问题

案情如下:
张某,父亲已去世,母亲健在,一日张某以自己单位要福利分房.需证明名下无财产,为由向其母亲借用其母亲名下的房产证以及户口本.张某拿到房产证和户口本以后,自己伪造了一份公证书,公证内容为:公证张某父母亲已经去世,张某为唯一继承人,后张某又凭此伪造的公证书在房产登记处办理了过户手续,将其母亲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又伪造了一份房产证交还于其母,其母不知实情.张某后向银行贷款122万.用于赌博.4个月内贷款被挥霍一空.4个月后其母发现被骗,张某被公检机关以诈骗罪批捕,法院审判以后,诈骗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以上是全部案情.
.也就是说在两受害人权益受偿是矛盾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判决值得讨论的地方是,在本案中有两个受害者,一是张某的母亲,二是银行.但是标的只有一样.我想搞明白的是究竟是哪个受害者可以优先受偿.如果证明公证书为假,但是此时房屋已经抵押给银行,此时如果撤销过户显然会对银行的权益照成侵害.如果撤销过户后由张某母亲偿还贷款,显然侵害了张某母亲的合法权益,如果房屋不办理撤销,显然也损害了张某母亲的权益,在假设张某无其他财产的情况下.关于此套房屋的归宿应该如何判决

  此例我们需要从第一个法律关系逐一作剖析,然后从中得出结论。首先,张某的刑事责任不再赘述,其持伪造的公证书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房产部门未经严格审查,将房产错误的登记于张某名下,这是后面一系列问题产生的根源,作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来讲,要将一栋不动产办理产权异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仔细严格审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也是对其它一切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但是,父母是否双亡,到公安机关和当地社区调查甚或到涉事房屋现场走访一下即可发现端倪,公证文书只要与加盖印鉴的司法局或公证处做个调查,甚至电话征询一下亦可避免,但就是这么易于发现的问题却实在未发现,导致伪造的公证文书换得了真实的房屋产权证,然后骗得了巨额贷款。房产部门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次,银行的贷款被骗作为银行而言是没有过错的,其尽到了对贷款抵押物的审查责任,因为产权证的真实性掩盖了此前的一切欺骗和虚假,银行不可能也没有义务和责任再往前作审查,那么,银行既然没有过错,其抵押贷款行为当属善意情形下的抵押,从法律原则上分析与善意取得相若。张某之母的合法民事权益被侵害亦无需多言,其合法利益受保护也是当然。不要以为承担责任的就是一栋抵押给了银行的房屋,还有一个行政单位的行政赔偿责任追究的问题,即房产部门的错误行为是引起一系列问题的原因,它因此负有了行政赔偿之责。也就是国家赔偿的问题了,如果能够通过协调解决当然好,否则需通过行政赔偿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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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25

    此案的错误根源在于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履行证件的审查或者对证件的审查不严,使得假的公证书得以蒙混过关,以致于导致张母和银行成为受害者。

    其母作为受害者,期间没有任何过错,其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房产管理行政部门撤销房产过户。

    银行作为受害者,银行按照房产管理行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房产证书贷款程序合法,当其母提起诉讼依法撤销房产过户后,银行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过错和责任对等的原则,要求房产管理行政部门负责还款。

    最后,房产管理行政部门,再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追缴张某的钱款,由于张某已经把钱挥霍一空,没有能力还款,那么最后损失的就是国家了。

追问

那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可否在此案中运用。

追答

  物权法是是调整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的权利。
  此案并不是房产管理行政部门违反了物权法,也不是房产管理行政部门违反了其它什么法律,而是房产管理行政部门工作的失误,没有鉴别出公正文书的真伪而引起的公民、组织、国家在财产上的损失。

第2个回答  2013-09-25
我认为银行对于该房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1、因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为张某的母亲,所以,张某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主合同)即使有效,但抵押合同是无效合同。
2、张某的母亲不是贷款合同的当事人,无需承担抵押无效的合同责任,因此属于张某母亲的财产也不能用来清偿合同债务。
3、银行不是仅凭产权证就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应当对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对房屋的实际价值和变现可能性进行评估,对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银行在这方面本身也有过错。
4、即使房产登记部门存在过错,也应该由银行直接向房产登记部门主张侵权赔偿的权利。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只是为了取得房产的抵押权,而非所有权。抵押权无法实现,侵权人只能是房产登记部门,被侵权人应当是银行,而不是张某的母亲。追问

若银行是基于公示的信赖利益。也就是公信原则。这样是否说的通。

追答

即使银行是基于公示的信赖利益,抵押合同也是无效的,顶多银行可以不承担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银行因抵押合同无效的损失只能向张某主张赔偿,而不能按有效的抵押合同去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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