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如下:
张某,父亲已去世,母亲健在,一日张某以自己单位要福利分房.需证明名下无财产,为由向其母亲借用其母亲名下的房产证以及户口本.张某拿到房产证和户口本以后,自己伪造了一份公证书,公证内容为:公证张某父母亲已经去世,张某为唯一继承人,后张某又凭此伪造的公证书在房产登记处办理了过户手续,将其母亲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又伪造了一份房产证交还于其母,其母不知实情.张某后向银行贷款122万.用于赌博.4个月内贷款被挥霍一空.4个月后其母发现被骗,张某被公检机关以诈骗罪批捕,法院审判以后,诈骗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以上是全部案情.
.也就是说在两受害人权益受偿是矛盾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判决值得讨论的地方是,在本案中有两个受害者,一是张某的母亲,二是银行.但是标的只有一样.我想搞明白的是究竟是哪个受害者可以优先受偿.如果证明公证书为假,但是此时房屋已经抵押给银行,此时如果撤销过户显然会对银行的权益照成侵害.如果撤销过户后由张某母亲偿还贷款,显然侵害了张某母亲的合法权益,如果房屋不办理撤销,显然也损害了张某母亲的权益,在假设张某无其他财产的情况下.关于此套房屋的归宿应该如何判决
此案的错误根源在于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履行证件的审查或者对证件的审查不严,使得假的公证书得以蒙混过关,以致于导致张母和银行成为受害者。
其母作为受害者,期间没有任何过错,其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房产管理行政部门撤销房产过户。
银行作为受害者,银行按照房产管理行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房产证书贷款程序合法,当其母提起诉讼依法撤销房产过户后,银行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过错和责任对等的原则,要求房产管理行政部门负责还款。
最后,房产管理行政部门,再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追缴张某的钱款,由于张某已经把钱挥霍一空,没有能力还款,那么最后损失的就是国家了。
那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可否在此案中运用。
追答 物权法是是调整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的权利。
此案并不是房产管理行政部门违反了物权法,也不是房产管理行政部门违反了其它什么法律,而是房产管理行政部门工作的失误,没有鉴别出公正文书的真伪而引起的公民、组织、国家在财产上的损失。
若银行是基于公示的信赖利益。也就是公信原则。这样是否说的通。
追答即使银行是基于公示的信赖利益,抵押合同也是无效的,顶多银行可以不承担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银行因抵押合同无效的损失只能向张某主张赔偿,而不能按有效的抵押合同去行使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