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解读

在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劳动法的第四十六条的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定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才会有经济补偿是啥意思?
我个人的理解的意思就是:如果合同到期,单位要求以原合同约定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这个约定觉得怪怪的,提高没个比例的,提高10元工资也是提高啊!),员工不愿意续签,才没有经济补偿。
那如果合同即将到期,是员工提出不续签合同还是单位提出不续签合同?那方提出才会有赔偿呢?
我厂现在有个这样的情况:几名员工于12月31日到期,在12月上旬就书面通知厂方不续签合同,厂方于12月下旬招聘几名新员工顶替准备离职员工的职位,于09年元月1日公告这几名员工正式离职,本来已经约定每个人补偿多少钱,但是于元月5日,厂方说按照劳动法46条5项规定不用补偿,理由是员工不愿意续订合同,可是厂方也没有主动提出续签或者提高合同啊?

1、你对这条的理解是正确的,只要保持或者提高待遇,那么就是你理解的情况。
2、如果单位提出不续签,那么员工有权得到经济补偿,如果员工提出,那么肯定得不到补偿。
3、具体到你说的情况,员工的书面不签合同的通知就是不接受的续签的证明,既然你自己提出不续签,那么就得不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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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22
到期的话,你可以与单位协商其他适宜,写入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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