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劳动法的第四十六条的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定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才会有经济补偿是啥意思?
我个人的理解的意思就是:如果合同到期,单位要求以原合同约定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这个约定觉得怪怪的,提高没个比例的,提高10元工资也是提高啊!),员工不愿意续签,才没有经济补偿。
那如果合同即将到期,是员工提出不续签合同还是单位提出不续签合同?那方提出才会有赔偿呢?
我厂现在有个这样的情况:几名员工于12月31日到期,在12月上旬就书面通知厂方不续签合同,厂方于12月下旬招聘几名新员工顶替准备离职员工的职位,于09年元月1日公告这几名员工正式离职,本来已经约定每个人补偿多少钱,但是于元月5日,厂方说按照劳动法46条5项规定不用补偿,理由是员工不愿意续订合同,可是厂方也没有主动提出续签或者提高合同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