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标深圳。合同于14年12月31日过期,但仍于原单位就职,至15年6月底离职。现在可否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原单位支付15年1月-6月的双倍工资?流程怎么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是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我的要求合理吗?
原因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