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已与代耕人达成归还协议,承包权证手续能否办理?程序怎么走?
追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两部法律中还包括土地承包权的承包期限、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条款。
另外,既然你跟“威胁到你的权利”的代耕人已达成归还协议,就不存在有人跟你对承包地有存在争议的情形,我认为也可不办理承包权证,你看看你那村老乡(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没办,都没办就不要搞个人特殊,代耕人原先划入他自己名下的,他如果是办了承包权证,你到原先办给他的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即可。各地政策执行时有所不同,建议你到当地农业局咨询,工作人员会给你合理建议或具体办理程序,我相信你能达到目的。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我在前年参加一个《物权法》学习培训,大家在讨论时,我们认为《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续承包。”,在某种程度上,是承包经营权的自动续期,因为如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不收回,还有承包地未牵涉国家征收等情形,各类承包地虽有承包期,但不存在排他情形,就可以理解为自动续期。比如:这就好像很多人现在住在商品房,商品房大都有有出让期限(土地证书写着:“使用期限**年,终止日期20**年**月**日”),但《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维持农村的物权相对稳定更是重中之中,你不必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