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承包权的问题 。

我在84年的时候,因有事到外地,家中承包地托付给他人代为耕种。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代耕人将我的承包地划入自己名下。我现在想要回承包权该怎么办?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我建议在网上查询这两部法,或干脆到你们当地书店买这两本小册(小学生作业本那么大小,价格不贵,便于查询携带)。你自己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取得甚至丧失条件等,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后,你可以到当地政府申请仲裁(县、市区一般都设有土地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局,你可以直接到农业局咨询,他们会给你指导)。还有据我了解,全国很多地方,前几年当地农业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干部调查摸底上报,然后由农业部门发放给农村各户承包地的土地承包权证,你可以从这方面去努力一下,有证有些东西就可以不那么担心了。追问

现在我已与代耕人达成归还协议,承包权证手续能否办理?程序怎么走?

追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两部法律中还包括土地承包权的承包期限、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条款。
另外,既然你跟“威胁到你的权利”的代耕人已达成归还协议,就不存在有人跟你对承包地有存在争议的情形,我认为也可不办理承包权证,你看看你那村老乡(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没办,都没办就不要搞个人特殊,代耕人原先划入他自己名下的,他如果是办了承包权证,你到原先办给他的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即可。各地政策执行时有所不同,建议你到当地农业局咨询,工作人员会给你合理建议或具体办理程序,我相信你能达到目的。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我在前年参加一个《物权法》学习培训,大家在讨论时,我们认为《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续承包。”,在某种程度上,是承包经营权的自动续期,因为如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不收回,还有承包地未牵涉国家征收等情形,各类承包地虽有承包期,但不存在排他情形,就可以理解为自动续期。比如:这就好像很多人现在住在商品房,商品房大都有有出让期限(土地证书写着:“使用期限**年,终止日期20**年**月**日”),但《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维持农村的物权相对稳定更是重中之中,你不必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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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0-07
承包权不能通过代耕取得,就算是转包、转让(有严格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所以就算你的耕地被代耕已经超过承包期,但集体并没有进行承包调整,那么改地仍由你承包或者由集体收回管理,但不可能是代耕人直接占有,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你现在可以通过集体要会地,或通过乡政府协调,如不能协商,可通过起诉解决。
第2个回答  2011-10-07
你想要回承包权的可能性较小。因为法律规定超过20年权利灭失,也就是说,04年满20年起,你的权利就不存在了。除非你能拿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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